案情: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处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三年,年租金为5万元,2016年8月1日起房租每年递增6%。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被告在缴纳了前两年的土地租赁费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
被告为什么可以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租金?
分析:早在2008年12月原告已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作为股份出资转让给付案外人,但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本案诉争土地虽然仍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权益作为非货币财产入股有限股份公司的设立后,土地权益应当由入股公司全权行使,原告作为出资人无权抽回已出资财产并进行处分,且该行为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于其要求被告返还诉争土地,并支付土地租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文系作者原创,欢迎朋友们的阅读转发、共同分享,共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