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学直考有关规定,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技能时,必须有随车指导人员伴随。随车指导人员的身份如同驾校教练员。有些人将自学直考随车指导人员与驾校教练员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是非经营性与经营性。
2015年12月国务院改革意见公安部门提出了四个基本条件。2016年2月4日在公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不仅在基本资格上新增加了一条(最后一条),共五条。而且在行为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详尽的行为要求。
一、基本资格
1.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2.没有吸食毒品记录;
3.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5.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前五项为随车指导前的资格,最后一条也是新增的一条是在随车指导中的行为约束。究竟行为约束有哪些?
二、行为要求
1.与自学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2.领取时,应当提交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
3.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
4.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5.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
6.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7.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8.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处罚。
9.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10.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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