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我的前半生》火热开播。小三、出轨、离婚的戏码虽不新颖,但吃瓜群众仍然看得津津有味。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这看似老套的剧情,反而演出了许多人的辛酸,道出了无数人的苦楚。
罗子君,一个养尊处优的家庭主妇
因丈夫的突然出轨走向了崩溃的边缘。结婚7年,她唯一的重心就是那个有老公、有儿子的家,可当丈夫俊生斩钉截铁的提出离婚时,她用心维护的这个家在瞬间崩塌了。更不幸的是,当子君还沉溺在悲伤中,回想着过去时,俊生的父母已经开始上门讨要孙子的抚养权了。爱情逝去了,可儿子不能被夺走。残酷的婚姻让子君看清了现实,她终于下定决心与俊生对簿公堂,争夺儿子的抚养权。
那么,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归属?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是否对孩子抚养权有影响?离婚的主要过错方如何界定你?今天小明就带着大家看剧学法。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具体情况来衡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君的儿子平儿读小学一年级,属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子君和俊生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下,抚养权归谁主要看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哪个对子女成长更有利。
从剧中的情节可以看出,俊生长期加班、出差,平儿多数时间都由子君照管,可见平儿随母方生活的时间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对其成长不利。此外,俊生若与林凌组成新的家庭,还将抚养林凌的儿子,平儿要融入新生家庭,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共同生活,很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平儿的祖父母虽然要求并有能力抚养平儿,但平儿从未和其祖父母共同生活过,未必有利于平儿成长。从这些方面来讲,应优先考虑由子君来抚养平儿。
那么,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是否对孩子抚养权有影响?
当然有。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子君婚后便辞职在家,没有个人收入,家中开销均由俊生负担。若其二人离婚,子君没有经济来源,将难以保证平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而俊生每月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显然优于子君,可以为平儿的生活和学习提供更好的保障。从这方面来讲,由俊生抚养平儿似乎更有利于平儿生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将抚养权判给俊生。
好在,子君找到了工作,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其收入虽然不比俊生高,但除了工作收入还有离婚分得的部分财产,足以保证平儿的生活、学习,加之平儿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更多,与子君生活更有利于平儿成长,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给了子君。
一方出轨对分割财产的影响
子君被迫离婚,是因为俊生出轨,那么出轨方是否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一是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这种情况下,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二是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三是通奸
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并未将通奸列入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严格来说,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该情节,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在子君和俊生的离婚官司中,俊生虽然是为林凌和子君提出离婚,但子君很难找到证据证实俊生和林凌有通奸行为,更难证实他们有同居或者重婚行为。因此,子君以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恐怕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