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陕西省石泉县法院推出“老赖”专属彩铃的报道在朋友圈里刷屏。据该院所称,通信限制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主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您已被申请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您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面临法律制裁”,被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您拨打的机主已被申请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种是对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其主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您已被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被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您拨打的机主已被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也直言:“我们通过这种通信限制,在失信被执行人的交际圈广泛宣传其是‘老赖’的事实,就是要让‘老赖’名誉扫地,像过街老鼠一样,被人人侧目,亲朋好友都‘敬而远之’,那么‘老赖’在社会上便寸步难行,只得乖乖还钱。”
诚然,石泉法院的这种做法一时取得了积极的执行效果,但如果片面追求效果而放弃了法治精神,最终也将有损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严格惩治老赖、解决执行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可以不断创新,尝试多元化问题解决机制,但是不得作秀,更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从情感上来讲,当下老赖现象普遍存在,着实令人痛恨,有不少人都是老赖拒不履行债务的受害者,甚至在多地出现了政府单位成为老赖的不正常现象。但以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石泉法院在惩治老赖时试行“通讯限制”,甚至将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还尚未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也列入限制之列,个人认为,显然于法无据,应属司法乱作为;而该院负责人所崇尚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群众斗争精神,亦有违法治原则。
单从彩铃内容上讲,首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还未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此时尚不能确认为老赖!其次,即便是对于已经被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也应当依法予以惩治,而给其拨打电话的人没有任何的法定甚至道德义务予以“督促”。如果司法手段以破坏老赖的交际圈及朋友关系为代价,则社会危害性或许远大于老赖的“赖皮行为”本身。
民事领域的交易活动属于公民自主选择、意思自治的范畴,某种意义上选择与他人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自冒风险的行为,如果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蒙受损失,如果不提起司法救济程序,众所周知,国家根本就无权介入。但是,国家会把这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违约方涉嫌虚假宣传甚至诈骗,则有权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基于法治精神,即便一方提起了司法救济途径,并赢得了代表国家意志的法院所作出的胜诉判决,但如果败诉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只能止步于此。
法律只有精准打击,才能最大程度地助推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应该把所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视为失信或“老赖”,真正的“老赖”应是那些有履行能力还以种种方式故意拖欠债务、藐视司法判决的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人,应区别对待。
最高院早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惩治老赖专门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惩治措施,还设计了一套多部门联动惩处机制,涉及30多个领域,施行以来,截至2017年2月份,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38.6万人次,力度显然不小,但失信名单库中的人数仍然与日俱增,其衡平社会矛盾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非但没有预料中那么理想,还产生了诸多新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新修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还作出了如此要求:“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对于老赖,限制其高消费可以理解,因其债务在身,不应当高消费,但通信自由是其基本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及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流的通信自由的权利。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依法处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全国人大、最高院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性以及实体和程序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惩治老赖的合法手段和途径,但是实践中交由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的案例少之又少,或许这正是老赖赖以生存的土壤!
执行难的根源,个人认为,一定程度上在于司法不作为,甚至徇私枉法,而平时里将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弃而不用,现在一旦较真,就严重走了样,应当引起上级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及时刹住这股司法任性的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