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在什么地方 离婚该在哪里起诉 听元甲律师为您分析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黄某被告陈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2005年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自2007年至今在深圳市罗湖区居住,并于2015年10月15日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至今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将近13年,原告在2011年到深圳市居住至今,于2015年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原、被告均在深圳市罗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原告诉称原告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中的原、被告均已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均在深圳市罗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及第12条第2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依据充分,异议成立。裁定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

【裁判思路】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2)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当当事人提供的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应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依法确定。经常居住地。

(3)在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即使离婚纠纷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5)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当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有可能面临被移送的风险,从而延长诉讼时间。

(2)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存在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

(3)经常居住地。是相对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而言,如果在地级市长期居住,但分别有几处居住场所,且居住场所分属不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则会影响受理法院的确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1号)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院司法文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L20111442号)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L201517号)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L200川263号)

3.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案件的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六、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居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七、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专家视点】

1.对于涉军离婚的诉讼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沈德农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2.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何司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同类案例)

1.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04841号

【案情】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任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任某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处,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便在此处居住,故被告任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对于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地不持异议,但不清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同时,原告主张其已于2014年8月30日取得美利坚合众国的永久居留权,系华侨身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应当享有管辖权。就此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定居国外的华侨,不适用相关条款确定管辖,坚持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地,该地点并不在法院辖区内。现原告主张其系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要求依据其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才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现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且定居国不严受理,在此情况下,原告的相关意见,无法采纳,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识乙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2、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1052号

【案情】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经审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金湖县金北镇洪圩村马圩组142号,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故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处理。

3.案号(2015)历城民初宇第696-1号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该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显示,被告户籍地是济南市历城区。并且2014年7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书中被告李某的住址和被告李某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被告李某的住址均是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李某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因此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27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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