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欠条,为什么却输了官司?


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柴某等10人诉被告江某因传销活动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原告柴某等10人的起诉。

此案的审结,给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敲响了警钟,提醒广大市民增强抵制传销、远离传销的法律意识。对于参与违法行为形成的“欠条”,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2012年期间,原告柴某、叶某、应某、姜某、潘某、曾某、舒某等10人经被告江某介绍参与“1040自愿联锁经营”传销活动。该“连锁经营”活动需每个参与者缴纳投资款58000元,并要求发展下线,才能赚取高额回报。

2014年12月15日,原告柴某、叶某等人在衢州一饭店内以夺取手机、语言威胁等方式,要求江某出具欠条,承诺欠10名原告工资98000元,保证2年内偿还。之后,江某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柴某、叶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某返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反之,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6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明确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柴某、叶某等人出具的书证系因双方从事传销活动所形成,故本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标题:手握欠条,去打官司 法院二话不说,驳回

其中缘由值得人们警醒

(来源浙江法院网,作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