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股阳光发审需要制度保障


日前,中国证监会推出系列改革举措,采取包括新设发审监察委、提高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实行“选人、用人、监管”三分离等办法,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召唤“阳光发审”照耀市场。

       读完新华社“股票发行审核迎变革,六大变化召唤阳光发审”的报道后,感觉监管部门在社会对IPO阶段意见较大、较为集中与强烈情况下,听取了部分民意,对发审阶段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修正与制度性完善。

      不过,也许是篇幅所限原因,给人印象是牵强附会找IPO改革“亮点”,搜肠刮肚寻IPO改革“政绩”。提出的一些所谓IPO改革措施,要么老生常谈,要么连治标都谈不上的敷衍了事。比如“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已经违规违法了,却仅仅“取消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应该永久不能再推荐发审委委员,而且追究该推荐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再比如,“委员买卖股票有新规”看上去挺唬人挺美,实际一点新意都没有。严格限制委员买卖股票的重点不在委员本人,而在身处股票发行审核第一线的发审委员,在资本市场往往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这种绝对信息优势往往通过其亲属获取信息不对称谋取暴利的。冯小树案件警示我们,防范的重点在如何杜绝其亲属利用委员透露的信息优势与权力来购买股票。重申委员不能买股票一点意义都没有,最关键的规范限制委员亲属通过利益输送买股票的制度却不见踪影。有点应付差事,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味道。

         “确保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但字里行间都没有找到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具体措施。

           “由证监会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委员的遴选”,这非常值得商榷。发审委员是一个业务要求极为强烈的岗位,让选拔行政官员的组织部门掌握遴选大权,本君认为十分不合适。发审委员应该由证券行业以及广大投资者提名选拔。在网络异常发达的中国应该不难做到。

         这些都是修修补补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之策。既是在审批制之下,也应该用制度来保障“阳光审批”。急需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按照国际股市通常标准,只要触碰“红线”就应该立即勒令退市,终身市场禁入。有进有退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消化系统才能正常运转。

      急需建立投资者赔偿制度,对于弄虚作假上市、坑害投资者的企业,对其高额处罚是应该的,但不是一罚了之,罚款如何分配?需要制度规范。大部分罚款应该用于赔偿投资者,因此,急需出台投资者赔偿保障制度。

       急需出台违规违法上市者惩戒制度。严格的惩戒制度吓退造假上市者就达到了目的了。让所有上市者闻风丧胆、不敢轻易申报IPO,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样的话,堰塞湖自然而然就消退了。当然在审批制下,堰塞湖本身绝对是伪命题。

       急需建立发审委审核失误的担责制度。对于发审委审核失误,造成造假企业上市的,依法依纪追究发审委委员责任。这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