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扣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暂扣与扣留的区别,大家往往会混淆。要注意:暂扣和吊销是一项行政处罚,而扣留是行政强制措施。

今天,带您走进这几种可以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24条)

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有逃逸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要被吊销驾驶证,在吊销之前驾驶证也会被扣留。(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

要注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证会被吊销。

扣留驾驶证的程序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要注意: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驾驶证会被扣留多久?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点击打开)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驾驶证如果被处以吊销的行政处罚,会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未收回的作公告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