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周时期有严格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且强调“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于是,从大方向来讲,统治者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从细节讲就主张用刑罚来控制、镇压平民,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赎刑等刑罚以及一套诉讼审判制度,主要律法为《九刑》。
据《尚书吕刑》载,西周的刑罚主要有五刑:
墨:就是在脸上刺字涂青。
劓:割掉罪罚鼻子。
刖:砍去双脚。
宫:男的阉割,女的禁锢。
大辟:为五刑之首,就是斩首。
此外,有鞭刑:在当时应用很广,凡是刑法不大、触犯刑律的人,都用施以鞭刑。
流放:将犯人赶到一个特定的地方,一般是荒凉的边疆。
当然,还有解释“五刑”的律条,以及适用“五刑”的详细原则,共有三千条。
我们再来看看这些适用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尚书?吕刑》中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宽严适中原则:《尚书?吕刑》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
因地因时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上下比罪:“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同罪异罚:《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从“同罪异罚”的原则,可见西周法律的阶级性还是十分明显的。为了照顾贵族、功臣和有贤才的人,当时还施行了“八议法”。
只要周王室的宗亲故旧、王公大臣、贤人能人、功臣贵族、勤政者八种人犯罪后,可根据他们的功劳大小和亲疏关系来处理,重罪轻罚,请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