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股市监管审批权责对等机制


韩志国教授矢志不渝地呼吁迅速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财务造假的惩戒制度;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制度。”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只吃不拉的市场迟早憋死股民;财务造假成了普通股民任人宰割的羔羊,没有严刑竣法的市场必然垃圾成山;投资者寒心的市场就很难有可持续的发展。这三大制度如果成功建立起来,也就具备了IPO注册制的制度基础。

       本君需要补充的是,在注册制不具备条件下的审批制(美其言核准制)情况下,怎么办?这就需要建立审批权与审批责任后果对等的权责对等机制,以约束权力的任性与肆意妄为。

       不仅IPO审批,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权责严重失衡。有责无权,更重要的是有权无责。如果只有权力,而没有对权力决策结果负责的责任,那么就会肆意乱用权力,甚至利用权力大肆寻租腐败,出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IPO审批中就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冯小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还有很多“冯大树”没有被发现呢。

       证监会发言人尹中立在例行记者会说,造假事件中处罚中介机构很重要,他们战斗在一线,对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如果造假行为被证实,而会计师出具了不负责任的报告,中介机构应该获得相应的处罚,比如安然造假事件中,美国最大的会计所安达信就被罚至倒闭,而国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比如暂停承接新业务等也比较轻。这是对的,加大对保荐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没有错。

       这里面不要忘了最终审批上市的是所谓核准委员会,其实权力在证监会。证监会旗下的核审委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呢?急需制定IPO审批制下,有权审批人的权责约束机制。有了责任,要负责任了,才会慎用权力。比如,发现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成功的,给予审批机构与参与审批人行政法律以及经济处罚等。要追究发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责任。

       不妨先从三个具体方面开始“清算”:

      一是先从过去上市公司中存在较大问题,已经被查处并对上市公司涉案人员以及机构做出纪律制度法律处理并被巨额罚款的,要重新追究当时上市审批时的发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逐一检查,不能有漏网之鱼。

        二是对去年以来审批上市的公司,今年竟然就出现亏损的,逐一倒查当时审批的发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这种上市公司IPO时财报包装成份很大,存在“猫腻”的可能性很大。

        三是对社会反响大的IPO问题进行重新排查。比如,近期社会对江苏上市公司IPO远远大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一些财务报告欠佳的地方性银行竟然集中过会上市了。类似这些反响强烈的问题,应该立即进行再次彻查,特别是对发审委委员们进行逐一排查。

       IPO审批权责对等机制的重点之一在于防范冯小树、冯大树们继续为非作歹、作恶多端。

       同时,日常监管要精细化,对于监管的失职渎职同样要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在二级市场恶庄往往与上市公司联手欺骗投资者,一个手法是上市公司发布利空消息掩护庄稼低位吃进股票,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又掩护庄稼出货。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股民成为被猎杀的羊羔。那么上市公司出台的利空利好消息的真实性问题,就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要对监管结果效果负责。

      再比如,庄稼与上市公司常常采取制造噱头、捏造概念炒作来拉高股价,诱骗投资者。比如制造匹凸匹怪象,无中生有打出VR、AR、AI、科技金融、云计算、大数据的概念等。目的都是东拉西扯欺骗投资者。就在昨日(6月23日)有报道称特斯拉落后上海了,导致相关板块出现异动;而随后上海有关方出面说并未接触过特斯拉,再次导致相关股价波动。特斯拉“落户”罗生门事件太典型。这种肆意炒作概念,噱头充斥A股,市场怎能不波动。而每次波动,都导致普通股民“大出血”。

        这些概念绝不能随便任性就打出来了。监管部门应该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别后方可允许披露。监管部门应该对其真实性负监管责任。这不仅要将制造假消息者一追到底,绳之以法,而且监管部门需要深刻反思反省。制度漏洞如何补?执法严不严?监管是否存在渎职失职?

      当然,最终在退市等制度完善后,实现注册制目标,这个审批制产物的权责约束机制也就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