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一男子在家里杀害年过七旬的父母后逃跑。据了解,该男子有精神病史,4年前杀嫂服刑,此次杀害父母距离出狱仅4个月。当年入狱时有没有进行治疗,出狱后有没有做病况评估?究竟是哪一个环节的疏漏,造成了如今的二次伤害。
四年前杀嫂 入狱服刑
据了解,该男子有精神病史,4年前杀嫂服刑,此次杀害父母距离出狱仅4个月。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在判定刑事责任时除了依据其犯罪严重程度,也要参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共有三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其杀嫂服刑4年,可以推测若当年精神病情况被考虑在内,法院最有可能选用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判限制刑事能力后二度杀人 不鲜见
一位法官曾对记者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大都被送进带有监护措施的普通监狱。有些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比无刑事责任的一些人可能更具有暴力倾向。“这些人判个几年出来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某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也曾表示,20多年前,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此人后来因限制刑事责任被判刑,出狱一年后又将两个小孩子杀死。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重返社会后,随时可能成为爆炸的哑弹。”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朱建彪解释说,从精神鉴定的角度来说,限制刑事责任行为和无刑事责任行为的界限模糊,不能说哪一种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对象仅限于依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就意味着,此次事件中杀人者没有被强制医疗而是进入监狱服刑。那么,在监狱中有没有得到治疗?
每个监狱配备一名精神科医生 不现实
精神病人没有去医院而是去了监狱,这无疑是一种矛盾转移。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越来愈多的精神病罪犯,成了监狱的一大难题。曾有一名精神病患者家属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入狱后,由于家人在发病后骂人、打人,被关进一个单独的屋子里,“脚被脚链锁在铁床头上,手指甲又黑又长,脸也很脏,胡子很长,瘦得皮包骨头……”。
吃药是重要的治疗环节。在医生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吃药是第一大事。一位狱警介绍,监狱将“发药到手、咽完再走”改为更严格实施细则:要求对药物实行“专柜、专人、专册”和“定时、定点、定量”管理;监狱医院按医嘱配好每日用药,每日下午送到精神病犯分监区,由警察亲自监督和记录服药情况,做到“发药到手、见放入口、吞下张口、检查再走”。
“回归社会”也成监狱策略之一。据一名知情人士介绍,面对精神病犯人造成的管理压力,监狱有时会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
面对大面积患有精神病的犯人,监狱的心理及精神科医生却严重不足。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心理学教授陈立诚介绍,为了加强对狱中精神病人的管理,司法部一位领导曾提议在每所监狱配备一名专职精神科医生。此提议落实起来将困难重重,因为全国的精神科医生一共才两万名,监狱却有近700所。且不算全国范围内带有精神科的医院以及专业的精神病院数量,精神科医生愿不愿去监狱工作本身就是问题。
判刑失误导致二度杀人? 不一定
了解到精神病人在监狱的生存环境,不少人会有疑问,当初为什么没有送去强制治疗?如果判无罪,再送去强制治疗是不是能避免如今的血案?
其实不尽然。一些精神病人在经鉴定被判无罪后,由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结果重复犯案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曾对23例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回访,发现23人中,有一半以上无人照管,其中有4人二度犯案,其中一人再次杀人。
由于经费等种种原因,很多肇祸的精神病人无法入院治疗。即使有财政保障较为充足的北京市,多年来肇祸精神病人也不能全都入院治疗。如2007年,经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肇祸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医院的只有20%左右。
全国仅22家安康医院 200万肇事精神病人何去何从?
病人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是许多“二次伤害”的根本原因。
但据估算,全国肇事精神病人数目在200万到270万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病人的数量在上升。有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7.5万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强制医疗首次从行政行为上升到司法行为,但即便细化了很多步骤与要求,强制医疗落实起来依然很难。
强制医疗中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继续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不明;强制执行机关不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家属提出回原籍医治、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属地救助等情况,涉及医疗和审查的冲突及经费保障,不利于办案,更不利于精神病人的救治。
同时,强制医疗的范围应适度扩大、南昌二七医院精神科专家高喜翠提出:“建议扩大强制医疗的范围,将虽无犯罪行为但危险性极高,有高度自残、自杀倾向的,多次实施轻型犯罪或者实施轻型犯罪且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明确表示无法监管等情形的精神病人,一律纳入强制医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