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法令里的保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同时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该制度,或者说已经缴纳交强险的驾驶者们,如果在开车时,撞死了正在闯红灯的行人,不管论判是合乎情,还是合乎理,其最终的理赔的额度在某一程度上来说,是会减少许多的。
这些是按照已经投保了的驾驶者们的情况来看,那么如果驾驶员连交强险都没有缴纳的话,那么驾驶员则需要自己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金钱,在开车撞死闯红灯的行人之后,其所承担的责任压力远远大于缴纳交强险之后的责任压力。
总之,如果驾驶员们缴纳了交强险,那么先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钱,不够的部分再由驾驶员自己赔偿。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驾驶员同时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基于次要责任的原则,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就够了,特殊情况酒驾等除外。这两种情况下,在合乎法律道德的基础之上,在公平公正的判决之后,驾驶者们即使要进行赔付,其赔付所需的金钱也会大打折扣。
上面仅仅只是说了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整体内容,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该条法规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点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一条的所针对的主体是机动车,与本文所针对的主体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所以我们可以不用分析这一条法律背后,事故发生之后的双方或多方责任的划分。第二条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错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这条法令背后有四层责任赔偿额度的具体划分,通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自的实际行为来区分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尤其是机动车赔偿额度所占的比例,也会根据对方——非机动车类以及行人的行为,会逐级降低亦或是逐级增高。
虽然国家法律至上,有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是如果真当机动车辆撞死了行人,这时法律则会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也会让驾驶员承担大于其本身应该所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交警们也习以为常地找出一些如"处理事故不当"等模糊的理由来提高机动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为“保护弱者”,“人命关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机动车驾驶员都有承担大于本身责任的赔偿,更何况是撞死行人这一最为严重的情况。
总而言之最后的裁决会让许多机动车驾驶员感到不满。而正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出自人情乃至人伦的辩护,同时也纵容了许多闯红灯的行人。如果行人是因闯红灯而被机动车撞死的话,从道路交通规则而言,机动车应该属于无过错方,虽然还是要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
如果更有明显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等,能够重现当时的场景,来证明机动车无过错的话,机动车所需赔偿的费用更是应该降低。这样,一件事故的矛盾纠纷才会慢慢得以和解。而双方公正合理的责任划分,也是弱化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何提刑戒争地诗》曾言:"他侵我界是无良,我与他争未是长。布施与他三尺地,休夸谁弱又谁强。"作为受害方的行人以及其家属,在机动车方赔偿相应的金额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切不可出于维护自己更多的人身利益,而进一步的索要与纠扯,同时也要自我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自己的“慎独”意识是否养成;作为肇事方的机动车辆,既然一位行人的生命从这个世界上消失,那么承担相应的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的,切不可与对方论个谁弱谁强。
纵观现实生活中,闯红灯现象一点都不陌生,这也就是大众所熟知的"中国式过马路"。这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是行人规则意识的缺乏,交通意识相对薄弱,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整治行动落实不到位,文明交通的构建还未处完善状态,国民素质有待提高。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综合社会上依然存在的现状和此交通法规,所有的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和行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随时发生,随处发生,三者之间的矛盾是无可避免的。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携手遵守交通规则,熟知交通法规,履行自身义务;
如果机动车主不盲目求急、求快,并兼具谦让礼让文明精神,那么即使这些矛盾永存,各方在金钱代价,家庭代价,时间代价,以及身体代价等方面的赔付的额度与限度都将降至最低,而“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也将成为人人铭记于心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