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通过了《民法总则》,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实施。通过的《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好人条款:
做好事救人终于有保障了,日前,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因过马路被撞无人施救遭遇“二次碾压”死亡,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将众人的冷漠指向10年前的“彭宇案”。10年过去,“彭宇案”还时不时被提起,个中原因,一方面,这与彭宇已被一些媒体人为设定为“好人蒙冤”的标签有关。人们往往愿意想当然地相信,好人不得好报,善行可能遭遇勒索。
当他人处于危险时,而触手可及就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时,奢谈“救不救”“扶不扶”,未免太过冷血。诚然,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任何人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一个计算“成本”的问题,这也是实情。理性也好、客观也好,并不意味着当我们面对生死存亡仍无动于衷,这种担心与冷漠无数次刺穿人们的道德底线,而现有法律因无能为力而被嘲讽,法律作为道德的最低保障,当道德被一再突破时,法律应该承担起了修补社会裂痕的重任,民法总则的出台,给做好人好事的人有力的支持。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免责”条款,具有极大的进步性,意味着好人自愿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救助,如果受助人遭遇损害,那么好人将免责。当好人在施救的时候,可能自己遭受损害,也可能导致受助人受到损害。如果在好人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民法总则》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从受助人那里获得适当补偿;如果在好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情况下,依据《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也将免责。可见,《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珠联璧合,共同发挥为好人施救行为保驾护航的法律效果,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