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应合法有效

某公司为提高员工职业技能,与员工陈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2010年4月派其到北京参加培训,培训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培训费及培训期工资等共计9000元,并约定培训期结束3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的2倍支付违约金。后陈某于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2011年6月1日该公司以陈某旷为由辞退陈某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陈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陈某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最终对该公司的仲裁请求仅予以部分支持。


为提升员工职业素质企业常常投入成本为员工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服务期协议,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结合实务经验,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或《服务期协议》时应首先注意并非所有培训都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提供培训费用;二是须为专业技术培训,若为新员工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等则不符合条件;其次在明确服务期期限及违约金时,应注意违约金不得超过企业提供培训费用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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