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证人证言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

原定标题:想象被强奸被想象对象就构成犯罪吗?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姜杰律师按:我代理申诉的张家口#被逼供的被告人自首案# 2017年4月21日收到张家口市区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延续了原审错误判决驳回了申诉,由于申诉案件第一次由原审法院审查,这种自查自宫的再审规定存在着弊端,驳回虽在意料之中,但通知书更加断章取义地摘录原审判决内容的驳回理由展现给公众的就是一面之词,本律师有必要在此作出批驳。

通知书第一页

通知书第二页,画红线部分是本文要讨论涉及的内容。

通知书第三页

针对《驳回申诉通知书》笔者已经于发表了两篇批驳文章,《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算不算申诉阶段新的证据?》阐述了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属于申诉阶段“新的证据”。《被动接受12万元“贿赂”需要谁说清?》则分析张北县供水公司与高永裕之间承揽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支付工程款)与高永裕给申诉人李明12万元这件事没有因果关系。

本文将论述假定高永裕证言真实(当然这种假定是不成立),申诉人真的让证人高永裕给证死了吗?

高永裕证言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我们且不论高永裕2014年9月24日证言是经过侦查人员以追究证人高永裕行贿罪相威胁,以不追究行贿罪来利诱形成的证言是非法证据,就凭高永裕证言多次反复、自相矛盾就不足以采纳其证言。我们且不论高永裕证言反复、自相矛盾而不足才信,高永裕证言内容“好揽活、好结账”是其个人内心活动,并不存在(没有证据显示)“不好揽活、不好结账”的客观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认定申诉人李明构成受贿罪。这如同一个人想象另一个要强奸她一样,被想象对象并不因此而构成强奸罪一样。

高永裕证言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通观全案,认定李明构成行贿罪的唯一证据就是高永裕说他给李明钱除了感谢李明帮助买顶管机(获得优惠,占领市场先机挣到更多的钱),还有一层意思“为了好揽活、好结账”,而这层意思又是在侦查人员威胁、利诱、教授、引导的结果(询问同步录像、庭审笔录及范海林证言证可证实,据见《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算不算申诉阶段新的证据?》),除此之外并没有证据证实李明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永裕谋取了利益,《给水安装施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证据详见原审张北县供水公司账目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证言及《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算不算申诉阶段新的证据?》)中提到的新证据)。因此,即便高永裕证言有效,也不能证明李明有罪。更何况高永裕证言属于非法证据(以后将发表文章专门分析本案中高永裕证言),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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