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用人方并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约定时,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观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那么这两者应该如何区分呢?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通过以下几个维度对二者加以区分:
(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形象的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而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属经济法),而劳务关系则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属民商法)。相较于前者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关系的形成条件
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常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投递简历——面试(笔试)——体检——实习——试用——转正等环节。而相较而言,劳务关系的形成则比较随意,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
(3)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往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流转链条中的一环。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4)主体要求
劳动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劳动者”一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而在劳务关系中,并没有这些限制,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同时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