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期《星光大道》节目中涉及这样一个话题:自己亲生的娃儿,送他人算违法吗?
节目现场的煽情桥段略去不表,这个话题后来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各种自家、自村的诸多相关爆料,最后讨论的焦点又都回到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上,大家对此莫衷一是。那么,我们自己生的娃,到底有没有权利将其送给他人呢?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或与之相关的影视作品中,父母们会很自然地对自己的孩子说:“你这个小兔崽子命都是我给的,想打想杀想送谁,都是老子说了算!”不难看出,这些“老子们”觉得自己给了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的机会,所以想把孩子怎么处理,都是自己作为父母理所应当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那么,事实真的如他们所说吗?
为了说明把孩子送给他人违不违法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用“过户”来代替“送”。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过“房屋过户”,至于人的过户,我想大家还是头一次听说。在过户中,我们还将它分为赠予过户与买卖过户,由于孩子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将其作为过户对象,进行买卖过户,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今天只讨论赠予“过户”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就是把孩子无偿“送给”他人违不违法的问题。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也就是说,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也不是在校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的那些状况。
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说,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过户”自己的孩子给他人。我国每年由于各种原因被遗弃的孩子约为10万人,其中当然也包括由于没有按法律程序办理收养手续而造成的儿童遗弃事件。在你因意外得子而没有准备好为人父母时,千万不要随意“过户”自己的孩子,毕竟他不是房屋及交通工具,他是你在世界上最亲的人之一。而且,从上面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送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会造成后续监护人的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孩子的生活,孩子在成长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会对家庭生活和孩子本身造成伤害等不良状况。
为了社会的法治建设与和谐发展,为了捍卫每一个人的权利,让我们去做合格的父母,合格的公民!
(作者:依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