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笔者在天津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2016年9月28日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至今未收到侦查机关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至迟应当在国庆节后的10月8日答复辩护人。
上述3日期间,在羁押期满的不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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