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0年11月11日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之后该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方为陈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2012年7月27日,陈某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及《失业登记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因其公司逾期办理解聘致其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然而该公司却未及时办理导致陈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公司应赔偿其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为辞职的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律师认为无论主动还是被动离职,企业都应注意避免踏入本案例误区,切不要以为扣留员工档案、社保手续甚至工资为企业制约违纪员工杀手锏之一,同时应注意管理好离职员工,履行相应法定手续,杜绝员工“秋后算账”使公司陷入无休止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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