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闹法院是为哪般?执行难给闹的!

2017年6月5日济南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晚20分》栏目报道,小刘是个90后,他和之前工作的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为了这个事还闹上了法庭。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法院也进行了判决,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小刘,却因为太过心急,大闹法院执行局,辱骂工作人员,小刘被法院拘留10日。

首先,对方公司早已成了一个空壳,欠款要不回来,你到法院有什么用,去法院闹这不是自讨苦吃吗?自己也不考虑闹事的后果吗?

其次,既然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作为原告,更需要考虑自己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应考虑到自己的案子通过诉讼能否达到自己预想的要求,是否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协助自己进行诉讼。同时法院作为审判和执行机关,我认为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在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并征求原告是否需要保全被告的财产。如果在此阶段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相关的财产进行冻结,是不是能减少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5年09月21日介绍,截至到2015年9月21日,已共有250万名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还是2015年的数据,现在的执行情况我们还无从知晓。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中如果申请保全,在只知道被告信息,但不知道具体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在此阶段是否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我认为也应当进行查询冻结。试想如果是本案中的公司不想还钱,公司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进行财产转移吗?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还能在其名下查到相应财产吗?

最后,原告在诉前和诉讼中申请保全,按现行规定提供担保后,法院保全执行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状况按权限进行查询,应对查询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密,并按原告的申请冻结相关财产。

衷心希望我们国家的规定能够更加完善,在法院能够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