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小知识!

1、在我国,哪些人属于儿童?

在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属于儿童。但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以,儿童约等于未成年人。

2、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哪些方面作了保护?

a、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b、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c、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d、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止以上,笔者仅取其中几点来做讲述,如需其他内容可在评论区进行留言进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