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发案之后,经过现场勘察、收集证据和必要的调查询问之后,就可以开堂审理了,这就是常说的“过堂”。在一般情况下,审案都在州县的大堂进行:州县正印 官端坐在大堂正中,旁有书吏执笔记录,堂下站着公差衙役随时听候吩咐,堂上皂隶 手持笞杖如鹰瞵鹗视,大堂门外挂起半红半黑的水火棍,官老爷手中的“气拍”声震
肝胆,衙役们喊“堂威”使人揣栗。对于犯了事的普通百姓们来说,常常是口未开, 先自怯,如同进了屠宰场的羔羊。
从秦汉以来,过堂的程序各个朝代大体相同。一般是先讯问原告、被告和证人,
并让他们各自把话讲完,有些朝代还允许“法庭辩论”。对于那些明明有罪但拒不供 认或恶意诽镑他人、蔑视公堂的冥顽之徒,则要不客气地动刑拷问了。关于审案程 序,《明会典》中说得比较详细:“其间问一干人证,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 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观看颜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 者,事即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伪,然后用笞决勘。如不服,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这里的“仔细磨问”四个字用得极有学问,虽然古代对 各级衙门办案时间有所限制,若遇上那些死硬顽劣的刁民或昏庸官员的错判,有些案 子一“磨”就是几年,甚至拖延更长时间。
审案时,原告、被告以及证人和有牵连的人等,都一律跪着听审。原告跪在左边,被告跪在右边。到堂后先是一律低头伏跪,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抬头。当然,伏跪听审是对一般 百姓说的,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地位赫的官亲、社会上的头面人物或有一定知名度的文人等)则不必下跪,还会被“赐座”,像客人一样受到礼遇。还有那些考取了秀才、举人 的怎斥讼者,在没有被革去功名前也不必下跪听审。另外,为了不使有特殊身份的人拋头露面地打官司,在秦汉以前就规定当事者特别是他们的女眷不必亲自到堂,可以找别人代理诉 讼,即所谓“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到了元代,在法律上正式有了诉讼代理的条文,明清两代仍袭此制。比如像那些年老体衰、身有残疾、行动困难或退休在家和任现职的官员 等不便出面上大堂的,可以由其家人、亲属或下属代替出庭。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介绍,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
“告长辈,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周教授说,这是封建时期对卑幼诉权的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用刑套取口供古代都合法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县令即法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刚介绍,不独清代一朝,在中国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
“在现代社会,案件调查过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许合理用刑。”王志刚说,古时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让罪犯招供,很多时候会用刑,清朝时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种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
法庭开到院坝清朝有先例
同现在一样,清朝时期也会公开审理案件,允许老百姓旁听。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
“有的案件开堂不在公堂,而是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现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周欣宇介绍,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官员需要仔细斟酌,会推迟几天宣判。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才有“检察”“监督”进入司法程序。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检察官的角色。
检察制度中国始于1906年,长寿区检察院检察简史展览馆筹备人之一晏晶,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在此之前我国没有检察制度。”晏晶介绍,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慈禧太后派载沣、端方等要员赴日本、欧美各国考察政治。出使各国的大臣归国后向清廷陈奏:“实行变法必先改定官制。”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随即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系统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