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从严制法,不孝、夫妻不和睦、公款吃喝皆有制裁

朱元璋通过颁布法令、道德约束、严惩贪污、监察考核、改革选官制度等办法来整顿吏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蹈元朝因残酷的吏治而灭亡的覆辙,整顿了官场的腐败、无为现象,改善了官场的风气。


通俗地说,洪武初年起,大明朝廷就制定了官场公宴费用标准,严禁官员肆意公款吃喝,这在历朝历代中尤有个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人情”的国度里,官员们的吃喝与交游不可避免,毫无节制的公款吃喝往往耗费公帑,加重百姓负担。草根皇帝朱元璋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君主都明白这个道理,对公款吃喝这个问题与其视而不见,不如制定标准,有章可循。对此,他制定了前所未有的官员吃喝规定,即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款吃喝标准。

洪武二十三年九月,朱元璋对礼部左侍郎(相当于礼部副部长)张衡、左都御史(相当于监察部部长)詹徽等人下了一道谕旨,对解决公款吃喝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以往官方举办公宴往往规模很大,常常惊扰百姓。自今以后,就由我们大明帝国官府来支付‘大明宝钞’,由省级布政司领1000贯,以下衙门酌情递减,另外详细定出标准”。礼部的副部长张衡等人根据皇帝朱元璋的指示精神,做出更为具体的细则:一年中只有新年正旦、冬至及天寿圣节即皇帝的生日这三个日子可以举行公宴——也就是公款吃喝。除此之外,一律禁止,这三个节日公款吃喝的费用原则上由朝廷下拨支付。公款吃喝的费用标准:“凡布政使司有都司者千贯,府有都司者七百贯,无都司有卫者六百贯,无卫有所者三百贯,无卫所者二百贯,县有卫者四百贯,无卫有所者二百贯,无卫所者一百五十贯,卫无州县者四百贯,所一百五十贯。”(《明太祖实录》)

上述规定的大意是:每一个节日,省级布政司也就是省政府可用1000贯,公款吃喝被请的对象是省级衙门所在地的大大小小衙门内的所有官和吏、学校里的师生、社会贤达和被皇上赐帛的地方年老长者,还有驻扎在该省级衙门附近的军队卫所或都司(少数民族地区的机构设置)的大小官员,类似我们今天讲的省级地方军民联欢会。以此类推,府的标准为700贯(无驻扎军队的府为600贯);州的标准为500贯;县的标准为400贯,等等。府、州、县的公款吃喝的主要参与者与省级布政司相类,都是当地的衙门里的官和吏、军队里的大小军官、学校里的师生、社会贤达,等等。

每年三次公宴的每次公款消费标准处于何等水平呢?有人以省级布政司的1000贯标准算过一笔账,因为省级参加者众多,有人估算不会少于5000人,这样每人消费算0.2贯。0.2贯是什么概念?我们满打满算,暂不去计算“大明宝钞”的通货膨胀率,以1贯折合成1石米来计算,每人消费也就是0.2石米价,而制定这个公款吃喝规定细则是在洪武中后期,当时“大明宝钞”贬值到了面额的1/5。因此,实际上布政司一级的平均每人消费大约为0.04石米价。这么低的公款吃喝消费与节俭的大明天子朱元璋的个人消费“四菜一汤”还是比较吻合的。

但即使这样,全国性这么大范围的公款吃喝,国家也承受不了了。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下令:罢停在外文武诸司公宴。(《明太祖实录》)

此外,朱元璋还规定,地方官到南京述职时,大明帝国一次性补助每个官员100贯,在职官员每年领取柴炭钞即我们现在讲的暖气费50贯,另外还对给引起钱就是官员的食堂伙食和地方官上任的路费及其家属给衣料费,等等,都做了详细的开支标准规定。其细心到了无微不至的程度,朱元璋这么做的目的就的,怕底下臣僚想方设法地捞钱,或揩公家的油,与其这样,还不如我来给;如果我定了标准给了你了,你再胡来,就于情于理都说不通,那将“天地不容”——杀贪官。另外一层含义,我大明帝国定出公款开支与官员“补贴”的标准和项目,超出了这个范围则属于贪蠹与非法谋利了。

甚而至于,朱元璋还对公务员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在家夫妻关系是否和睦,对待长辈是否孝敬(丞相汪广洋就因伺候“母亲不周”被贬官),官员有否狎妓等等都十分关心。

上述表明,明初公务员的的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待遇很苛刻,因此说,当大明的公务员是十分憋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