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频发,法律成本有几何?

出轨、婚外情、“小三”、包养早已不是新名词。新时代人们的思维观念逐渐变得开放,对于婚姻关系不再拘泥于束缚,追求新鲜刺激。而婚外情在法律层面有何规制?出现婚外情,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或者要付出多大的法律层面成本?本文略加分析。

根据民政部门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224.71万对,同比下降6.3%;2014年中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306.74万对。2015年中国内地居民登记结婚对数1220.59万对,同比下降6.3%;2015年涉外及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对数为4.12万对,同比下降12.3%。

2015年中国离婚登记对数为384.14对,同比增长5.6%;2015年中国粗离婚率为2.79‰。

而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联合百合网婚恋研究院发布的《2015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指出,婚姻破裂的家庭中,有超过一半是因为第三者插足。而在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情况中,男、女方占比相当,各约占20%,而双方都有出轨的情况也不鲜见,达到8.7%。“男人爱出轨,女人爱插足”,这已是大众对当今婚姻生态的普遍印象。“情感不忠诚,有外心或外遇”已成为婚姻关系的最大威胁。



情感专家张佳芮认为,婚前夫妻双方了解不深入,婚姻达成过程中存在激进或者妥协情形,婚后夫妻间没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和习惯,夫妻双方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济收入、生活场景、事业发展严重失衡等,都可能是婚外情的诱因。尤其是婚后个人经济收入的变化(激增或骤降),会给夫妻双方的生活节奏、习惯,以及对情感、生活的认知产生较大变化,而夫妻面对这些变化又无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会使其成为婚外情发生的诱因。



那么发生婚外情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行为又是如何评价的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规定,需要区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情形:

1、重婚,指有配偶又与其他人结婚(办理结婚证)或者有配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证)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涉嫌刑事犯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区别重婚的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以上两种情况就属于,“(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

3、婚外情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区别与前两种情况,一般不会持续长久同居;

婚外情一般归类于“(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一旦出现婚外情那么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另一方是可以主张离婚的。这是婚姻法对婚外情的唯一评价!

很多朋友问我,自己老公或者老婆有婚外情,是否在离婚时候能够主张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或者叫做精神损失费,那么很遗憾,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可以说从狭义上来看,婚外情的法律层面成本就是造成离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过错方因婚外情原因赔偿另一方金钱损失或者在分割夫妻财产上有所偏向而获得补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仅在两种条件下,无过错方才能获得经济方面的补偿或者叫做赔偿。

其一:《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其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两条规定之外,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要进行平分的,也不存在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外能够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形,比如有朋友问,能否获得青春赔偿费,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此,可知,婚外情更多的是道德层面规范的范畴,而并不是法律层面规范的范畴,因此出轨、找小三、婚外情在法律层面所要担负的成本非常小。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是婚外情的升级版即“(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离婚时也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

引申思考:

以上本人只就狭义的婚外情做了简单分析,那么出现婚外情,往往比较复杂,如有以下情况:

1、过错方,即出现婚外情方,将一定财产或者金钱赠与第三者,那么理论上,就涉嫌了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因为婚内不经过配偶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共有人的权益。此点在离婚纠纷时候也可以进行主张要求,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2、按照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如果出现婚外情,虽然婚姻法并没有做具体评价与处罚,但过错方显然要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这一点无过错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也可以作为主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