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不同于侦查陷阱,侦查陷阱是钓鱼执法,是指这样一种行为,犯罪谋划来自警察线人或警方卧底,且为了能成功指控某人,他们将实施犯罪的意向植于无辜者的心里,并引诱其实施犯罪行为。它属于非法侦查方式,其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在实践中,法院区别诱惑侦查和侦查陷阱的依据,主要是看犯罪行为人在被警察代理人激发犯罪前是否已经具有犯罪的意向。这里的犯罪意向不仅要存在,而且本身还必须不属于侦查人员诱发的结果。
美国执法机构的实践中,针对大型犯罪行为基本会以诱惑侦查作为第一手段,诱惑侦查往往采取秘密代理人做法,这些秘密代理人有时是警察卧底,有时是普通市民扮演的线人。无论是警察卧底还是线人,他们通常的方法是通过激发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方式侦破犯罪。所谓的“激发”,大都是警察卧底或线人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提出虚假购买服务的表示,但有些情况下,他们也可能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换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同意。
其实,很难证明诱惑犯罪的行为是正确的,除非是在诸如暴乱分子的活动使秘密运作成为必要等紧急情况之下。尽管如此,某些犯罪如毒品犯罪、同性恋犯罪、赌博犯罪、受贿行贿等往往涉及自愿参与人。这些犯罪中,往往没有目击证人,一般也无受害人,即使有受害人,也大多是没有抱怨的自愿受害者。
这种情况给案件侦破带来了难度。要侦破这些犯罪,采取一般侦查手段几乎无法奏效,为打击这些犯罪,美国刑事侦查也经常采用特殊侦查手段即诱惑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