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相关企业应关注以下几点:
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根据会议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鉴于现在尚未发布相关文件,本文假设7月1日后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
对于销售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在7月1日前销售的13%税率的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在7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13%的税率。由于销售商品均按照13%税率签订合同、确定价格、账务处理、录入系统等,甚至有的企业在未开票之前已经按照13%税率申报了增值税,如果只能开具11%税率的发票,则企业对此很难处理。对于此情况,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等。
对采购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购入的13%税率的商品,在7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则与上述同样的道理,企业对此很难处理,对于此情况,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13%税率的发票等。
另外,企业还需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例如,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7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则很可能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有的企业经常发生退货、折让等需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很可能发生上述比较麻烦的处理,也希冀能引起后续政策制定的注意。
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
降低税率前后价格不变
作为采购方来讲,如果采购价格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进项税较税率变化之前减少,增值税额增加,现金支出增加。
对于销售方来讲,如果销售价格不变,则其销项税额较税率变化前减少,增值税额减少,现金收入增加。
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对销售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销项税额减少,但相应的收款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小 结
综合以上,理论上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降低,如果价格维持不变,则采购方因进项税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销售方因销项税额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增加。如果价格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则采购方与销售方净现金流入不变。如果纳税人采购13%税率商品且同时按照13%税率销售该商品的情形,在税率变化后,与上述原理相同,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也不会影响现金净流入。
以上为简单理论模型,实务中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较多,如市场地位,市场行情,销售模式,企业规模,留抵情况等诸多复杂情形。例如,纳税人零售13%税率商品,改为11%税率后,可能消费者对其价格变化不敏感。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纳税人从其取得的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由于税率变化对其无影响,因此很可能不会降低售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