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算不算申诉新证据?

另一标题:证人否认原审证言属于申诉新证据

——对张家口中级法院驳回李明受贿罪申诉的批驳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姜杰律师按:我代理申诉的张家口#被逼供的被告人自首案# 2017年4月21日收到张家口市区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延续了原审错误判决驳回了申诉,由于申诉案件第一次由原审法院审查,这种自查自宫的再审规定存在着弊端,驳回虽在意料之中,但通知书更加断章取义地摘录原审判决内容的驳回理由展现给公众的就是一面之词,本律师有必要在此作出批驳。

我们的申诉书提了很多具体的,针对原审判决的申诉理由,对这些申诉理由,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大多数没有回应。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针对通知书中驳回理由,分三个主要问题(三篇)加以批驳,拟定的题目是《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算不算申诉新证据?》(或《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证言属于申诉新证据》)、《因果不是你想象想象就成立》 、《想象被强奸被想象对象就构成犯罪吗?》。本篇论述的内容是申诉阶段原审证人出具证明否认原审中的自己的证言属于申诉阶段“新的证据”。

对于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通知书认为”你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李明提供了高永裕、范海林、蔺建军的书面证言,称其为‘新证据’,用于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6条之规定,申诉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畴,所以对申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句话就把我们提交的证据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通知书中并没有陈述具体的理由,也没有引用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那么,申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否属于申诉阶段的新证据呢?姜杰律师根据证据内容和法律规定作出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解释: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我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申诉人提交的上述三份证言属于上述第376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情况,其一,“其他证据”涵盖了所有证据,当然也包括证人证言;其二,“被改变或者否定”也当然包括证人在申诉阶段否定原审中自己的证人证言。
高永裕证言

高永裕在申诉阶段出具的证人证言否定了他此前在法庭上出具的证言。高永裕证实“不是因为干供水公司的活才送他卡,我在公司公司已经干了三十多年的活,当时也没有人与我竞争,我在检察院和法院所说的好揽活,当时所说的号结帐是因为我经常喝酒,当时所说的话实在记不清了,可能引起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误解”

的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高永裕送银行卡与高永裕与张北县供水公司签订自来水土方承包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仅凭高永裕所说“以最后一次所说”为准采信高永裕证言,那么,高永裕在申诉阶段出具的证言同样是最后一次所说,申诉审查法院有责任对高永裕新证言进行听证,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申诉阶段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三份证据调查申请书,要求法院查证核实证人证言。

高永裕在申诉阶段出示的新证言否认了他在原审中的证言

范海林证言

范海林在申诉阶段出示的新证言证实“检察院找过我,我也怎么(这么)说的,检察院人说我构成行贿,和高永裕一样,办取保候审,最后商定让高永裕一人出面,让我签字(和高永裕口供一致)···”(详见下图)

范海林证言的内容直接证明了侦查阶段检察人员以构成行贿罪相威胁,以去保候审为交换条件又到高永裕,范海林出具虚假证言。而在庭审过程中工作人隐瞒了高永裕、范海林以涉嫌行贿罪被取保候审这是事实,在原审判决书中也故意忽视这一情节,未作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其目的是为了掩盖侦查人员、公诉人威胁、诱导证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因此,范海林的证言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都属于刑事案件申诉阶段“新的证据”。

范海林在申诉阶段出具的证言证明了侦查人员有威胁、诱导证人对行为

蔺建军证言

在原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交过一份蔺建军的调查笔录,是一问一答形式的,而这次在申诉阶段,蔺建军提交的证人证言从形式上与调查笔录不同,证实的内容也更全面。因此应建军的证言,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属于申诉阶段“新的证据”。

蔺建军在申诉阶段出具的证言

综上所述,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申诉审查法院应进行听证对新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原审判决是否有错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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