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是否需要武力,是执法人员必须要做出的最有必要和关键的决定之一,因为这样的决定,不管是对于执法人员还是社会团体或者警察局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警察使用武力对于在拘捕和自身保护中中是合理和必要的。美国警察局承认警员在履行职务时可使用四个级别的武力:
1.口头警告
在警察日常的行动中,警员的到场就代表着授权的政府的权威,但是通常还是需要某种形式的口头或者非口头的沟通。这种沟通可以采取提供信息、给予命令、提问或者回答问题、肢体语言、等形式。当警员到场,口头警告不足以控制局面时,警员可以选择合理使用更高级别的武力
2.肢体控制
当警员和嫌疑人的之间升级到肢体接触的时候,警员可使用的范围可以从最轻的接触到实施严重的伤害
3.警械的使用(非致命武器)
在使用口头警告和肢体控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警员可以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包括:胡椒喷雾、伸缩警棍、手电筒等。
4.致命武器
使用致命武器,是指使用试图引起或者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枪支、警械或者其他类型的武力,警员应该将使用武力减少到最低限度,不能越级使用,如前面介绍的最小武力原则。
使用致命性武器的原则包括:
1、自我保护或者保护他人。警员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应对自身或者他人免受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即时性威胁。
2、流窜重犯。只有当警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窜的嫌疑重犯对警员自身或者他人带来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即使性威胁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力拘捕该流窜重犯,或者有可能的理由相信其所犯罪行属于暴力重罪。
另外美国禁止进行警告射击,静止从运动的车辆或对运动的车辆射击,警员也不得有意使自己置身于迎面而来的车辆前方。但遇到迎面而来的车辆时,警员应该尽量避开车辆,而不是对车辆开火。
每个警察局长还会设立武力与武器使用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警员使用武力和开火的所有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每一季度的审查结果及建议向警察局长进行报告。审查的重点在于总的警察局的运行情况,而非针对的个人。武力和武器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每个区域警察局派出的一名中尉,调查服务局派出两名中尉,培训部负责人及警察局副局长,副局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督察办公室将向委员会和警察工会提供季度报告。有关会议细节的副本应提交到督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