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首先看美国是怎么规定的,再来分析警察执法时的心态。
美国警察开枪的 “严格标准”: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警察可以开枪,实际上没有所谓击伤或致死的标准,开枪的目标只有一个,让目标彻底失去威胁能力。实际上法院只评定,过程是不是符合规定。只要法院认为当时可开枪,开枪警察就没责任了,致死还是致伤并不在评定之列,只谈开枪是不是合规矩。
美国警察执法时有绝对权威,这是对警察的保护,警察在面对不明威胁时是弱势群体。因执法开枪被起诉的案例近年少的可怜,基本就是法庭过个场进行卷宗备案,然后免予起诉。
既然法律没有强制的规定,那么我们看看警察会如选择击伤还是击毙。其实美国枪支泛滥,警察执法心理压力大。在警察选择开枪时,说明警察认为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最高程度的严重威胁,不得不开枪来保护自己。但是他的目的又不是打死对方,而是故意打伤对方,那请问这种情况真的属于他受到了严重威胁吗? 同样的逻辑也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美苏核威慑,只有两种状态,要么不发射核武器,一旦发射,就必须致对方于死地,不能给对方任何核反击的机会。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威慑,才真正做到了双方谁也不敢发射核武器。所以站在警察的角度,当然是击中要害直接让嫌疑犯丧失战斗力,所以一般这种情况警察都倾向于直接击毙,发生击伤的情况多半是警察枪法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