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美国的郡县治安官,有时也译作“警长”。SHERIFF有执法权,但这个岗位并非国家和联邦政府的雇员,甚至不是州政府的公务员,而仅仅是县一级的雇员,在所受雇用的县内行使警察职务。
Sheriff(县治安官,警长)Deputy Sheriff(助理治安官、乡村警察,Sheriff的手下) ,县治安官一般是民选。还有Marshal 是小镇的警察,现在不多了,一般由小镇民选产生。县治安官通常是由选举产生的,县治安官机构一般比较小(不超过50人),它的任务和警察很类似。另外,在县或市法庭上提供保卫的县治安官或警察也被称为法警(bailiffs)。
在更加基层的行政单位——镇,有的治安官是所在小镇的居民选举出来的。治安官本人可以是小镇居民也可以不是。镇里的居民集体发给其工资,为小镇居民提供安保服务,劳资关系类似于我国的经警或者保安员,但权限和我国的警察并无二至。换而言之,美国的居民可以在政府没有设立州警察局、市警察局的地方自己花钱雇用自己的警察为自己服务,甚至在州警察局、市警察局服务不能得到居民满意的情况下,像我国居民更换小区物业公司一样,更换自己的警察武装。注:SHERIFF可以持枪。
隶属关系:SHERIFF的上级是县警察局或者对其实行雇用的镇居民;POLICE的上级:中央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
收入来源:SHERIFF来自州、县财政划拨的治安经费,有的源于居民的安保合同;POLICE则是联邦、州或市政府的治安预算。
人员来路:SHERIFF多来自本地居民,一般是退伍战士居多,含国民警卫队士兵,无需警校毕业,一般未受系统的警务培训;POLICE多来自外地,警校毕业,受过系统的警务培训,属于职业警察。
美国各级警察的特点:
一、各司其职,市警察管市区,县治安官管郊区,州警察管高速和更偏僻的郊区,联邦调查局管全国性大案;市警察局不管的地方都由县管,县不管的地方,州警察管
二、互不卖帐
三、紧急情况下相互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