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老百姓把“公安”与“警察”混为一谈,认为公安就是警察,警察就是公安,没有区别,其实不然。这一期天下有警就来说说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大家对二者的区别有一定的认识。
大家知道,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称就是:公安和警察。两个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就连公安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不知道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异同。但是科学客观地来讲,两个名称在具体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的。
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上就使用了“警察”的名称;各级公安机构则一直在用着“公安厅”、“公安局”的名字;警车和警服上也都有公安二字。其实,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 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综上所述,警察是大定义的,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我们老百姓所说的公安,公安人员,公安干警便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了。除此之外,其他政法机关的警察统统称为“警察”,切不可称“公安”,“公安”是“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