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本案法律关系实质是两个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朝阳区法院认定为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当然有法官认识的问题,更多的是一审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答辩的问题。 一审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不否认合同为个人之见合同,不主张合同为公司之间合同,试图通过“没有收到货物”,“原告提交的履行合同证据不能证明个人之见合同已经履行”的答辩,来达到既保护个人财产,又使公司日后免于被追诉的想法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诉讼策略,既不符合实际,又使当事人(被告)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姜杰律师代理二审,针对本案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认为本案关键不是合同是否履行问题,而是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主张原、被告诉讼主体都不适格,案件所涉合同实际是三兴业公司与贞士伟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釜底抽薪的策略无疑是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感言:
大多数普通百姓一生不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自然人,有些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一个案件可能涉及他们的重大财产得失,健康、自由,甚至生命,决定着他们未来的生活质量。作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责任重大。你是否做到问心无愧?
本案是笔者准备做的《有多少案件可以重来》系列播报案件之一,《有多少案件可以重来》将播报的都是姜杰律师在2013代理二审或接触咨询过的案件,这些案件一审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是裁判问题,有的是代理律师策略问题。有些是不可逆转的,不能重来的,有些则是可以逆转,可以重来的。?
2014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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