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人,我们渴望也有权利像人那般活着。毋庸置疑,我们应该敬畏法律,信仰执法者,但如果法律又或是执法者不能保障我们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时,那么我们势必要做点什么。信仰可以坍塌,人何以偷生。生命固然珍贵,但尊严亦然。
【案情】
这个案件,这则新闻,这起悲剧在今天成为全民讨论的焦点。案件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去南周、去百度、去网易、去凤凰、去腾讯。
在此,我只是简单的描述一下案情:企业家苏银霞背负135万元年息高达120%的高利贷之后,在前后不到两年时间内,总计支付本息约254万元以后,无力支付余款,11名催债人暴力催债,在债务人企业的接待室前后2天时间内使用卑劣下流手段当着苏银霞之子22岁的于欢的面对苏银霞极尽凌辱之能事。警方赶来以后只是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几近崩溃欲随冲出房间未果,慌乱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在场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首发于《南方周末》的报道,这起案件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目前一审完毕,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案在上诉中。
【尊严】
自古以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一直被视为“不共戴天之仇”,何谓“不共戴天”?即不能和仇敌在同一个天底下生存,说白了“不是鱼死就是网破”。“夺妻之恨”尚且不共戴天,何况置于儿子之面凌辱母亲,这是何等令人发指的行为。
《春秋?公羊传》中有言:“(子)不复仇,非子也。”孔圣人对此深以为然,《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译成大白话:“对于杀害父母的人,即使睡在草苫上,也要枕着盾牌,时刻不能忘记报仇,碰到了就算没带兵刃也要去和仇人搏斗,而不能回去拿兵器再来搏斗”。
“杀害父母”仇深似海,凌辱母亲,亦势不两立。名节何其重要,更为极端恶劣的是——他们是当着那位母亲,22岁的儿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是为人子,活在这个世界上最基本、最底线的尊严。如果这点尊严都无法保障,那么人与禽兽何异?
【救济】
古时候,有法制。古代社会长期以来法律对于因父母之仇动用“私刑”是默许甚至鼓励的,《周礼·秋官·朝士》就有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类似的律法,在很多王朝的律法里都有规定。
但今天,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国家集中了“行刑权”,公民只有“防卫权”,同时国家法律对“无限防卫权”(可以至施害者死亡的权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不进行防卫直接危及生命时方可行使“无限防卫权”。如果危害行为对生命的危及并非特别紧迫,并不会在顷刻间伤及性命那么行使“无限防卫权”只能构成“防卫过当”,然而“防卫过当”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中于欢之行为甚至没有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可是根据报道我们知道,现场是有人报警的,警方是曾出现在现场的。然而他们出现在现场以后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身为执法者,他们无视被非法拘禁前后两天的被害人,他们无视现场的一片狼藉,他们也看不到被害人的惊恐与绝望,而是直接离开了。直到,被害人又制造了被害人。
暴行攸关尊严的底线而不直接危及生命的时候,于欢没有“行刑权”又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当时的情形,在1对11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那就等于丧失了“防卫权”。于是他寄无限希望于执法者,然而执法者很快就令他的希望变成了绝望。
在场的人员于秀荣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并未受到严重暴力,尚且作出如此判断,何况深受肉体及精神凌弱的苏银霞母子。可是执法者毅然决然的走了。当最后一根稻草被拧断的时候,当对执法者的信仰坍塌的时候,当“公力救济”对这对惊恐万状的母子作壁上观的时候,只能“私力救济”。而那时那刻,如果排除无限防卫权,那么这对母子还有何权利可言。
士可杀,不可辱。所以,他出手了,在悲愤和绝望中举起了刀,无论是对生命的防卫,还是对尊严的捍卫。
【答案】
现在,你问我“在催债人当面极端侮辱母亲而警方未能妥当处置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够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我会选择捍卫我的尊严,我会选择像人那样活着。至于其他,交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