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这是一个盗窃罪转抢劫罪的案件,在数次盗窃中,有一次盗窃被发现,几位男被告对被害人用石子打击,因此盗窃转为抢劫的案例。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处罚。
我的当事人HLC,是一个女性,她被指控参与两起盗窃,其中一起就是那个被害人发现的,她没有实施打击,但因为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盗窃罪与抢劫罪,如果指控成立她将面临着数罪并罚。
我主要的辩护意见是:1、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被害人发现那起);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如果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有罪,我的当事人也只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在辩护中我明确提出了诸多事实不清之处,特别是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数额和来源、时间,与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相矛盾。这使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两次申请延期审理,调取新证据。因检察院最终未能调取到新证据,最后只好撤回1700元那起盗窃罪指控。我的辩护使我的当事人少了一个盗窃罪名,避免了数罪并罚。
丰台区检察院第一次申请延期审理,调取新证据。
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次申请延期审理,调取新证据。
丰台区法院裁定准许丰台区检察院撤回对我的当事人HLC盗窃罪指控。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HLC委托,并受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为HLC盗窃一案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LC抢劫不成立。
1、2009年7月3日这起案件几被告人只有共同盗窃的目的,而没有共同抢劫的故意;
2、2009年7月3日这起案件是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其他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被告人HLC没有实施暴力行为;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LC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009年7月3日这起案件,几被告人没有承认实施过该起案件的犯罪行为,仅依据被害人刘H龙的陈述和辨认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不足。
①被害人刘H龙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辨认难以认定。
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害人陈述,因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其陈述的真实性,被害人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陈述显然没有证明力。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陈述尚需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都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何况是刑事案件!
②被害人刘H龙陈述称被盗3700元,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能认定其被盗数额是3700元,因此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同
上。属于盗窃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主要依据。
③公诉机关应提供被害人刘H龙原始的报案笔录,以证明他所谓被盗3700元是否真实。
④虽然通过案件被告人之间的辨认能够确定几被告人实施过钓鱼盗窃行为,但这些辨认笔录作为证据尚不能确定该起案件的具体事实!
2、2009年7月18日丰台区岳各庄村331号盗窃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数额不能确定。
①在该起案件中被害人郭G柱陈述称被盗了1700元,是7月18日单位发的工资。而案发时间是当天早上7时,被害人郭G柱在上班的途中被引诱按摩被盗,案发时被害人还没有到其所就职的单位,1700元怎么会是其单位7月18日发的呢?难道郭G柱能够穿越时空隧道,提前进入未来?
②被害人郭G柱所在单位玉明珠商务会馆出具证明称被害人“郭G柱7月18日发工资1450元”,这与郭G柱陈述的“兜内有1700元现金,刚发的工资”不符,也与案发时(早7时)他尚未到单位这一事实矛盾。
③被告人何X明承认在331号盗窃130元钱,这与郭G柱陈述被盗1700元也不能吻合。
基于上述理由,2009年7月18日丰台区岳各庄村331号盗窃案盗窃数额不能确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退一步讲,如果法庭认定胡LC盗窃罪成立,HLC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HLC负责找被害人按摩,并不直接实施盗窃,其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②HLC没有出钱租用岳各庄村331号及碾子坟9号(系作案场所,用于引诱男士按摩),也证明她在盗窃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非主导作用。租用者可以认定为主犯。
③HLC是被裹挟实施的盗窃,她与何X明是情人关系随他来京,本想开饭店,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饭店没有开成。胡LC开始并不知道是盗窃,只是认为按摩赚钱,完全是被何X明引上歧途的。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讲,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告人HLC和其他被告有盗窃行为,而作为犯罪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LC参与的两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HLC盗窃罪名不能成立。其抢劫亦不成立。法庭应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如果法庭判被告人HLC盗窃罪成立,鉴于她初犯,且属于从犯,也请法庭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被告人HLC的辩护人:
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杰
2010年4月14日
《时事与法律》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法律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务必保留本文完整性:包括作者署名信息、媒体号信息都不能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