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依法治国与律师代理申诉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这一决定看文字表述是带有“强制”性的,具体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这一决定对化解无序信访、上访意义重大。但同时也会有一些问题,那就是增加了当事人费用,众多的申诉案件难度较大,难度不仅是来源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更多是来源于司法现状和司法机关对于申诉案件的态度。

法律没有规定诉讼(一、二审)必须由律师代理,而《决定》规定申诉案件由律师代理,这一政策设想我想大概有这样一种思维基础,因众多当事人不懂法,一些无理由的申诉人缠讼、缠访,通过律师过滤掉这部分当事人,使信访、申诉有序,走上法治的轨道。(信访的现状详见作者《信访的食物链与产业链》一文)因为大部分律师不太可能在没有申诉理由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代理申诉案件。

申诉由律师代理,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申诉案件,使冤案得到纠正,改变过去错案很少纠正的司法习惯。否则,通过律师为错误案件背书或使律师成为被背书人,那没有律师愿意接申诉案件,仍将维持律师不愿意受理申诉案件的现状,申诉案件由律师代理的制度建立不起来。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请不起律师,又对法律援助律师不信任(即便是极少数),这种情况下强制规定申诉由律师代理,那无疑是剥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权。

无论政策的初衷如何,从当事人角度看,律师代理申诉是有利于申诉人的,是积极的。

不仅要通过律师代理申诉来纠正更多的错案,更要加强公正司法,少出错案,从源头上减少申

诉案件。依法治国离不开律师,依法治国不仅要律师在申诉案件中发挥作用,更要让律师在每一个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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