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临检是日常警察勤务活动的一种,通常是有计划并事先准备,采取突击性,而对公共场所、指定处所或路段所实施的临场检查,具有强制性、依法性、限时性、行政与司法兼合性。依法行使警察临检权是各国通行惯例,但基于各国的司法传统和社会环境,各有不同。
德国
德德国具有浓厚的行政立法传统,往往出现以行政手段来达司法之目的,德国警察临检大多数时候都是“行治安警察防止社会危害之名,而行刑事警察侦查犯罪之实”。听起来似乎有些矛盾,实质上就是运用警察职权行使法,实施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德国警察临检的目的在于危害的预防,此处的危害即包括行政法上的危害也包括刑事犯罪,因此其临检行为兼有刑诉法和行政法的强制性。
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警察临检即不能归入纯粹的行政调查行为也不能归入纯粹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一种"中间职务行为"。在执行治安警察的盘查等任务时,根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的规定可拦停、盘问、留置、以及进入公共场所搜查;在执行刑事警察侦查任务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逮捕,搜查等。两种类型的警察在执行各自的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各法律对其职权的规范。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经常出现以"职务质问"的方法,来达到发现犯罪,甚至进一步达逮捕、搜查的目的的情形。日本警察在1998年1月至11月,共计破获刑事案件24万件,其中有11万件,就是以"职务质问"的方式所破。
美国
美国没有具体的警察临检立法规定,而是以判例的形式据以规定。特点在于当警察执行临检任务,首先必须经过依据刑事诉讼法事先取得令状的程序,否则只有具有"相当理由"的时候,才能有可能在未取得法官的强制令状前,使用强制力,采取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
美国对警察临检的规定是基于其维护宪法对人民自由权利保障而设置的,严格依据令状主义予以限制,从而达到防止警察权力滥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