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连云港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狗咬人、人杀狗”事件。A遛狗时没有用绳索牵引,她家的德国牧羊犬将B女士的手臂咬伤,B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通过民警调解,A和B同意协商处理。虽然达成5000元的赔付方案,但是狗的主人没有履行。两天后,受害人的男友看到那只咬人的牧羊犬仍然在小区出现,无绳索牵引,于是气急败坏,想为女友出气,伙同另一男子用刀砍伤该牧羊犬,致其死亡。狗的主人报警,警方委托价格认定机构鉴定该牧羊犬的市场价值约3.6万元,将此立案为刑事案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杀狗的男子刑拘。警方的处理结果出来以后,网上一片哗然,人们纷纷表示不解,为什么狗伤人,狗主人没事?打死伤人狗,反而要被刑拘?
那么,当狗伤害了别人时,狗主人究竟应该负起什么责任?杀狗男子是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是否应该被刑拘?在现代社会里,究竟应当怎样看待宠物与人的权责关系呢?
狗为祸,人之责
在人际关系日渐疏离的现代城市里,宠物狗成为孤独的城市家庭最大的慰藉,可是,它们也会造成许多问题。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统计,仅大陆地区,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就超过4000万人,其中,狗是伤人最多的动物,“狗患”已然成为不少人的噩梦。
连云港伤人的德国牧羊犬,又称德国黑背或者德国狼狗,体型高大、动作敏捷,常被用来作为军犬、警犬。这种犬种在对抗不法分子、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是军人、警察的好帮手,但是作为普通家庭的宠物饲养并不适合,隐患太大。小区内老人和孩子通常较多,如果养狗人遛狗时对其不加约束,未经训练的宠物狗很可能因为人的某些动作对其发起攻击,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自己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要担责。对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受害人是否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须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这项法令,许多城市为了保障公民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限制养犬行为,禁止在城区饲养较易引发问题的烈性犬和大型犬。连云港市就曾出台过相关的法规,列出包括德国牧羊犬在内的22种禁养犬类,也就是说,这种牧羊犬本不该出现在城市小区中的。如果出现了,本应由警方捕杀的,这应被认定为具有危害性质的动物,不应被视为财物看待。
遗憾的是,警方在这次执法中出现偏差,导致狗伤人,狗主人没事、杀狗者却被拘留的怪事。
世界性的大问题
宠物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作主人的“财产”,就像车辆一样,造成车祸或者损坏公共财物需要进行赔偿;反过来,狗咬人造成的问题,主人也需要为其负责。国外在这些方面同样都有明确规定。
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同。在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和密歇根州执行严格的宠物饲养规定,除了他人非法入侵以及故意伤害狗致其反抗咬人两种情况下之外,任何狗咬人行为,狗的主人都应全面负起责任,负担对方的医药费用和其他费用。在纽约州和德克萨斯州等,实行“第一口免责制”,就是当狗主人不清楚犬只存在攻击行为的情况下,第一次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主人可以免责。但是如果主人平日就知道饲养的狗具有攻击性,比较危险,或者已经发生过一次伤人事件之后,再出现咬人情况,狗的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但不管在执行严格规定的州,还是“第一口免责”的州,如果主人疏于管束、不作为,都需要承担狗所造成问题的全部责任。而且,就像买汽车会要求购买车险一样,美国也有针对养狗的保险,在一些地区,更是规定饲养大型犬只必须强制购买10万美元保额的保险用于赔偿。
200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两只大型犬咬死邻居,这两只狗十分凶猛,可是狗的主人遛狗时没给它们佩戴口套,狗撕咬邻居的过程中,狗的主人也没有采取营救行动,法庭判处狗的主人谋杀罪,终身监禁。
加拿大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大型犬或者恶犬的主人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管束,带狗走出自己家的范围需要给狗戴好狗链和嘴套,保持犬只距离他人2米之外。对于伤人的“惯犯”恶狗可能会作为狂犬或者野犬由相关部门终结其生命。
在英国,按照法律规定宠物犬的脖子上必须悬挂狗牌,写明主人姓名、住址,否则将作为无主犬收容,伤人的犬要是被鉴定为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就会被处死。
?报复杀狗要不得
那么,在连云港人狗大战的事件中,警察对打死狗的人的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其实,在这里,狗咬人和人杀狗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事件。狗的主人未进行有效管束,违反相关养狗规定造成他人受伤,又未及时进行赔付补偿是她的过错。但是,受害人的男友以暴力手段故意报复杀狗也确实违反了刑罚相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达到了立案条件。
受害人男友与他人一起,以主观故意的暴力行为,杀死了A的个人财物——狗,且狗的价值较大,从法律上来看,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受害人男友是在狗咬其女朋友之时,为保护女友而打死了咬人的狗,那么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他在事后故意杀狗则是一种犯罪。并且持刀行凶的行为对社会治安也有较大危害,按规定应予以刑事拘留。
A疏于管束自己的狗,违反养狗的相关法规,但是这种违法现象应由相关法律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不能由公民自己以暴力手段处理,否则,难谈法制,只能冤冤相报。就好像对方无证驾驶,出现交通事故,撞到了受害人的车,这应由交警对其执行惩处行为。如果受害人自己泄愤,打砸对方车辆,那么在打砸事件上,原本的受害人就转换角色,成为了犯罪者。
总之,不论是狗咬人、还是人杀狗,我们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维护权益要以合法手段进行,不能够自己以非法手段打击报复。
本文源自大科技<百科新说> 2017年第1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