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公证处撤销过错公证能免责吗?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他与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同的独立的案由(纠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是公证机构基于公证过错给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姜杰律师在《公证过错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分析了公证损害赔偿责任过错的情形;在《公证损失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分析了公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损失的构成。

本文讨论的是公证机构撤销过错公证,因过错公证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是否能够免除赔偿责任。

姜杰律师代理的诉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一案,公证机构公证员明知声明人YYL为无行为能力人(详见《公证员为什么忍不住笑?》),故意出具虚假继承公证,根据该虚假继承公证继承人GK将房产(别墅)继承后变卖。至此,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说已经造成损失。

在本案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其他财产继承诉讼中,当事人也曾经申请过司法鉴定,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了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YYL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被鉴定人YYL在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分别三次做出放弃继承声明时,如果不存在‘擅权’,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存在‘擅权’,则评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详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这样“擅权”!》)

在本案诉讼中,我的当事人再次申请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人YYL做司法鉴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的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详见下图:鉴定书最后一页。

根据我的当事人的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5月20日,撤销了此前根据放弃继承权声明所做的17个继承公证书。

西城法院原定于2016年6月3日开庭,在开庭之前法官通知我们2016年5月30日到庭谈话,法官说,现在经鉴定YYL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你们可以通过继承诉讼主张权利,要不然没有办法确定损失。其实,这个案件不鉴定也可以。之后法庭把开庭时间延后。

我们想提出我们的意见,法官说这不是辩论,有什么具体意见等开庭再说。

当事人在委托笔者之前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但还没有正式确认鉴定机构。因为此前案件鉴定的结果的影响,笔者担心鉴定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时,会对案件起反作用,因为公证损害赔偿案件不需要以否定公证为条件,只要具备公证过错即可。(详见《公证过错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虽没有鉴定为无行为能力的结果(YYL应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后再发文论述),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结论同样可以证明继承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总体上是对本案有利的结果。

但法官却说要当事人先以继承起诉,以确定损失。法官这句话我们可以做两种解读:一、确定公证损害案件的损失;二、如果通过继承诉讼取得了财产,公证损害责任案就没有损失,如果通过继承诉讼没有取得应继承的财产,则公证损害责任案件有损失。

这就实际出现了姜杰律师代理的另一个公证损害赔偿案的情况(详见《刘先生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法问题的意见》),北京西城法院不予审理,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极力把诉公证处的案件往外推。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一中院裁定北京西城法院应该审理。(详见《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再审申请书及裁定书》)

不管法官表达的是上述哪种意思,“要通过继承诉讼确定损失”的说辞都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案件损失是在本案中由原告举证,原告已经向法庭举证了别墅买卖协议,以及该协议确定的价格计算的损失。并不需要依赖继承诉讼确定损失。

二、如果另案以继承纠纷起诉,原公证已经否定,房产已被变卖,那么,变卖遗产的继承人赔偿我的当事人应继承份额的损失责无旁贷,这样在本案(公证损害责任)中就不存在损失了。

三、本案的公证损害赔偿责任与侵害继承权的赔偿纠纷是独立的两种司法救济途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择一诉讼。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具有过错(参见《公证过错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参见《公证损失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公证损害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公证过错有多条,最主要的一条是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损失是公证继承的房产被已被公证的继承人变卖。

而继承诉讼则是基于继承权,解决的是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是对应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

四、本案标的物别墅已经变卖,过错公证已经造成实际损失。(详见《公证损失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

五、放弃继承权声明人YYL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结论,以及被告撤销公证书,只是增加了原告一个权利救济途径,过错公证造成的损失并不因为司法鉴定结论和撤销公证书而消失。

注:为防止他人盗取作者文章不署名,今后作者发文部分第一人称用“姜杰律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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