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件事儿,争议众多的“婚姻法第24条”已经作出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份补充规定对婚姻法的解释新增两款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过去,如果你的另一半吸毒、赌博欠下一屁股债,哪怕你再无辜,再不知情,债主都有可能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叫你还钱。
再比如,你的另一半不管你死活,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并让第三方去找你要钱,就这样一张有你前夫签字的借条,都可能让你背上巨额债务。
不过,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说了,不予支持!
一、《婚姻法》第24条影响力
要说这个影响有多大,就得先让我们来看看修改之前的“婚姻法第24条”的影响有多大。
单亲妈妈兰瑾就对“第24条”深恶痛绝。
她前夫婚内背着她借下300多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他父亲的高利贷利息等。
“刚开始我还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想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说。
后来,兰瑾找律师去代理,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她输了!
原本以为前夫背着自己借的欠款自己无需承担,但一审判决依据新婚姻法24条,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承担。
“因为这段短暂的婚姻,我成了百万‘负’婆。300多万,作为一个n线城市的普通白领,可能这辈子都还不清了吧。”
兰瑾可不是个例。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24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24条”败诉,搬进了民房里;
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
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
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
二、打“补丁”只是开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24条裁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但近年来漏洞逐渐显现。
这一次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提出虚构的债务以及另一方用于嫖、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到庭。
债主如果只有一张手写借条,却拿不出当初借钱时转账的证据,就无法主张自己申讨的是合理债务。
“24条”衍生出的“连带责任”伤及了无辜,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虚假及非法债夫妻不共担,饱受连带之苦的人也迎来了新的转机。
然而,仅仅打下这两个“补丁”就能主持所有的公道吗?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意味着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
而新增的两款规定,只能解决现实中所对应的问题,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之外的争执性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深思,无疑不能指望新增“补丁”规定来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这既需要基层法院多些探索,还需完善法律。
譬如,长沙天心区法院放弃“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而是从《婚姻法》41条出发,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谁立据谁偿还”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基本规则,辅之以小额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推定”,该制度被称之为正向追偿机制。这种探索有利于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婚姻法》41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过修订,十几年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早日完善该法律41条,让夫妻双方了解法律原则,打消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念头,减少夫妻债务纠纷发生。
《婚姻法》41条有必要明确三个原则:
一是知情原则,即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债务完全知情。
二是共用原则,即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是惩罚原则,对夫妻债务纠纷中的恶意行为(如恶意串通、恶意造假)要有一定惩罚措施。
一些专家提出的“共债共签”就包含知情与共用的意思。
有专家认为,“24条”和《婚姻法》41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不少人建议废除“24条”。其实,核心问题在于《婚姻法》41条过于模糊和滞后,只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主要原则,那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自然要废除或修改。
所以,是时候对《婚姻法》进行一次大修了。(内容综合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