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青岛此次将惩戒权归还教师,在网络上再次引发了“戒尺”应不应该归还教师的热议。众所周知,在我国那些幸运的独生子女所受的宠爱简直让我们这些“生不逢时”的成年人“眼红”,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到了空前绝后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于“严禁体罚”的明文规定,甚至中学政治教材里都有介绍,生怕学生在学校里只顾“糊里糊涂”的学习知识,而忘记了自己随时有“民告官”的伟大光荣权利。
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直接扼杀掉了中国教师的最后一点尊严,造成很多老师对于学生想管却不敢管的局面。体罚学生当然不好,看到媒体暴光某地体罚学生的过激行为,谁都会不开心,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嘛!但是“严禁”也未必都对;写进教科书里,就更不应该了——这样无异于在为调皮学生撑腰,让不幸碰到这类学生的老师难堪。但是我们要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句话:今天你不允许老师惩罚学生,明天你的民族就会被惩罚!!!
戒尺不应该下岗
我们不必说三味书屋里寿老先生那把不常用的戒尺对学生的约束力有多大;也不必说韩麦尔先生胳膊底下夹着的那把“怕人”的铁戒尺对小弗郎士的警示力有多强;更不必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造就了多少人才。单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思考一下,也许您会同意我的观点。
就戒尺而言,这种教育方法古今中外由来已久,肯定有它积极的一面。它至少可以让学生从小形成并强化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管住自己。尽管在运用的时候,有比较愚蠢的行为(体罚不当、不得体),导致个别的不愉快,但是这毕竟是个别现象,我们如果因此而全盘否定之,那就等于是因噎废食。
凭心而论,毕竟它的功是大于过的——把“严禁体罚”令实施以来进“少教所”的人数与以前比较,会发现相对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那些“少年犯”在学校时炼就了胆量——没有“怕处”:我就要这样,你能把我怎么样?于是,平时不给吃小苦头,到头来只好让他吃个大苦头。
再者,媒体一味强调学生权利,而淡化学生纪律观念,忽视教师教育权利和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学生有尊严,老师就没尊严?更为严重的是,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很容易暗示某些调皮学生“用我的个性挑战你的耐性”,故意跟老师对着干,出臭风头,以此自夸。如果有人认为我危言耸听,那么请您“微服私访”,到一个有80多人的班级当一个学期班主任。那时我想也许您的观点会有变化的。
可能您要说,怎么一个班有那么多人呢?那不是没按要求做吗?的确是没按规定班额做,但这种大班现象在内地小城镇是很普遍的——原因想必您应该清楚。
美国的“戒尺”
也许有人心里说用戒尺是无能的表现,看看人家西方国家就不用戒尺,那样多么尊重学生的人权啊!对此,我想请您先看一段文章:
“与我国不同的是各个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不但是规范学生行为的一种行政教育的手段,而且还带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学校依照这些法规条款来教育和管理学生,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监督学生的执行情况。一般来讲,学生行为规范(StudentCodeofConduct)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考勤及请假制度;第二,考场纪律;第三,课堂纪律要求;第四,着装要求;第五,关于学生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的要求;第六,性行为的要求;第七,各种被禁止的行为,如打架、帮派、抽烟、携带武器、偷窃等。
行为规范中还明确了学生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例如,周六到学校上课、请家长、停课一周、转学等。在新学期开学初,学校要组织家长和学生学习“学生行为规范”,并和学生、家长签订一份落实“学生行为规范”的协议(SchoolPolicyAgreement),一旦学生和家长在协议上签字,表明学生和家长同意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要求,并愿意承担违反规定所带来的后果。”(张云裳)
我们看到,美国教育虽然不用戒尺,但是它对顽劣学生却有比我们更严格的要求:周六到校上课、请家长、停课、转学……而且这些行政教育的手段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呢?许多家长都认为:我交钱了,你就得把我的孩子管好;要他停课?呵呵,谁敢啊!要他转学?哈哈,你吃了豹子胆啦?谁给你权力呀?
?需要说明的是,就是这样严格的要求,也没能使美国教育走出困境:充斥校园的枪击暴力事件,就是一直困扰着美国教育界的最大难题。而我们居然毫不可惜地抛弃适合自己国情的有效方法,去学人家的东西,而且是断章取义,只学温情的一面。呜呼,我们对下一代的“关爱”简直做到极致了!真的不敢想象,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会是什么样子!
总而言之,我们以为,戒尺还没有到下岗的时候。拿掉了教师的戒尺,就意味着要增加少管所的投入,也意味着将来社会上可能会多一些“敢想敢做”的歹徒。所以,我们大声疾呼:把戒尺还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