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申诉审查不应局限于书面审查

姜杰律师按:我代理的李明受贿案申诉,于2016年9月8日、9日,9月27日、11月7日三次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复制案卷材料,都被该院的法官以各种借口推脱(推脱过程的略)。

2016年9月27日我们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11月7日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补充)》材料及原审证人的新证言,同时查询到了主审法官是李法官(女)。当日联系了李法官,再次要求阅卷。李法官给我们的答复是:你想阅卷,二审判决你找二审法官去,卷不在我手里,我这边申请再审我这是书面审查,你对卷里证据有啥异议你找二审法官。

鉴于主审查法官上述意见,辩护人认为主审法官对刑事申诉案件程序理解有偏差,有必要厘清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法官应该怎样审查申诉案件?

一、刑事案件申诉,书面审查需要阅卷。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了申诉审查法官需要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三种情形需要审查原审案件材料,才能知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一)当事人在申诉状中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影响定罪量刑”为由申诉的,需要查阅原审卷,核实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这里的新证据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审判决、裁定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需要核实新证据是否能对抗原审中的证据,因此需要查阅原审卷宗核对证据。

2、原审中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存在这样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是否质证,都需要阅卷核实。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是否在原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的证据,需要核对庭审笔录等原审卷宗材料才能确定。

4、原审主要证人出具新证言,推翻原审据以定罪的主要证言内容。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作为认定申诉人“利用职务之便”的唯一证据高永裕证言中的“好揽活,好结账”,在申诉人2016年11月7日向法院提交的高永裕新证言中再一次被他否定。原审二审判决采纳高永裕前后矛盾的证言的逻辑是“以最后一次出庭,即一审2014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出庭作证的证言为准”,那么高永裕现在又出具了新证言,否定了2014年11月25日证言,这需要阅卷核实。

(二)当事人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由提出申诉的,不能仅凭当事人申诉状“一面之词”认定原审定罪量刑证据是否“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也不能仅凭当事人申诉状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因此十种情况需要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予以核实。

本案中申诉人提出了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未排除等申诉理由,法院应依法阅卷核实。

(三)当事人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申诉理由的,需要法官需要阅卷核实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本案中申诉人提出了对申诉人刑讯逼供,威胁、诱导证人作证的申诉理由,并有原审相应证据支持(详见刑事申诉状及补充刑事申诉状),这些需要申诉审查法官阅卷查询、核实。

二、刑事案件申诉审查不限于书面审查。

(一)申诉审查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 刑事案件申诉审查可以听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四项规定了听证。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2、全国各地有很多高级法院制订了申诉、再审申请案件听证规定。如浙江省高院、云南省高院、

综上,刑事案件申诉书面审查需要阅卷,并非只审查当事人申诉材料,刑事案件申诉审查不限于书面审查,可以依法调取新证据,听证。

本案审查应公开听证。

本案审查,应组织听证,理由如下:

1、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需要核实。

2、新证据(高永裕证言)直接否定了原审(高永裕证言)证据“好揽活、好结账”说法,证人直接否认原审证言,证据冲突需要核实。

3、新证据(范海林证言)与高永裕新证言基本一致,同时直接证明了检察官威胁、诱导取证的事实,涉重大违法证据需要听证核实。

4、本案属于职务犯罪案件,属于《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的公开听证范围。

为此,辩护人申请对本案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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