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不是想唱就唱!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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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南卫视新一季《歌手》开播,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以其俊朗的外形和极富吸引力的声线迅速进入观众视野,其改编并演唱《opera2》迅速爆红,在中国圈粉无数。而其迅速走红也引来了侵权纠纷,1月31日,《opera2》原唱、俄罗斯歌手维塔斯(Vitas)在网上公开发表律师函,声称迪玛希在《歌手》与由湖南台主办的《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两次演唱维塔斯的《opera2》均未获得授权,要求湖南卫视和迪玛希方停止侵权行为。

其实,音乐真人秀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导致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到张磊翻唱马頔的《南山南》、李代沫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不合理的翻唱往往带来侵权纠纷。就连明星翻唱他人歌曲也有此困扰,比如羽泉组合就曾因翻唱《烛光里的妈妈》被指侵权,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由此可见,翻唱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非常突出,翻唱的边界在何处?怎样使用他人作品才是合理合法?如被侵权著作权人应当如何维权?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一一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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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翻唱”是指,歌手将他人已发表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此次事件中迪玛希在保持《opera2》基本旋律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简单改编,但音乐整体风格不变,属于典型的翻唱行为。

其实翻唱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对于一种事实行为的描述,但翻唱人对音乐作品的演绎,却直接涉及到表演权的保护问题。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音乐作品表演权归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包括演员本人和演出主办方,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翻唱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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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经许可的翻唱行为都构成侵权,侵权与否的判断关键在于看翻唱者是否存在营利的目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网友将自己喜欢的一首歌曲进行翻唱并发布在网络上,其表演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支付等情况,这种情形下,网友就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但应当在相应区域里标明作品著作权人的姓名,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但是,在一些选秀节目和商业演出中翻唱,就涉及到营利的问题,比如《歌手》节目的主办方湖南卫视就是在营利性的、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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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曲往往不同歌手总能演绎出不同的韵味,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演唱他人的曲目才是合理合法的呢?

其实在我国翻唱是被允许的,但“许可”和“支付报酬”两个前提不能忽略。

在我国,很多音乐人都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授权音著协对自己作品进行授权、收费和维权。通常情况下,音著协的管辖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举办现场演出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电视电台媒体演播音乐作品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音著协发出有偿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所翻唱歌曲属于音著协管辖,翻唱者及演出组织者可以与“音著协”就所要翻唱的已发表音乐作品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进而取得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翻唱者无需与音乐人单独协议,因此相对便利。

但如果所翻唱曲目并非是音著协的管辖范围,换句话说,著作权人并没有授权音著协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授权、收费和维权等相关事宜。这时,就需要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主动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在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后才能进行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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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在中国通过合理缴费来完成翻唱,欧美国家的歌手在演出选曲上则更为谨慎。在中国,翻唱者缴纳给音著协的费用往往较低,形式意义大于实质。

而在欧美国家,歌手演出中如若翻唱他人作品,除了要获得作者和版权公司的授权外,还需要缴纳一笔高额的版权使用费,费用数目惊人。

而且法律在版权保护方面也更为严格和成熟,就拿美国来说,其拥有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统一管理美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无论商演还是公共场合中的背景音乐均属这两个协会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以“生日快乐歌”为例,1988年,华纳/夏培尔音乐公司购得了经典生日歌《祝你生日快乐》的版权,此后,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此歌曲都要付费,甚至在个人演唱此歌曲时,只要在场听众有一定数量且并非亲友,也是要付费的。

因此,在美国餐厅,几乎没有服务员为过生日的客人演唱过生日歌,往往用一句“生日快乐”的祝福代之,以避免侵权。

据悉,华纳公司每年凭借该曲就能获得200万美元的版权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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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中,俄罗斯歌手维塔斯(Vitas)在斥责迪玛希本人翻唱行为的同时,也向湖南卫视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湖南卫视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传播演出内容并撤回删除侵权材料。

湖南卫视作为《歌手》节目及《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晚会的主办方,应当对节目中所有歌曲作品的授权事宜负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毋庸置疑湖南卫视作为主办方、组织者,应具体操办著作权授权事宜,一旦侵权成立,主办方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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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听众而言,一首歌曲由谁演唱、怎样演唱似乎影响不大,不同的演绎版本甚至会有不同的观赏体验。但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却是影响巨大的。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一旦作为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在我国版权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随着近年来公民基本法律意识的提升,著作权人也愈发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通过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竞争制度的引入,真正实现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将指日可待。

张明君律师,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及艺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