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刑事司法鉴定意见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

姜杰律师按: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法律咨询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公安机关不愿意把司法鉴定书给当事人,尤其是不愿意给被害人的情况。法律规定“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法罪嫌疑人、被害人”,应当怎样理解“告知”呢?本文将作出解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作了与刑事诉讼法类似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中“告知”从文义上解释不是送达,法律没有规定送达,这也是一些侦查机关不给当事人送达司法鉴定书的理由。为什么会这样规定,立法者目的?笔者不得而知。

从立法精神上理解鉴定书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不是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所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是有条件的,并非是无条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条件。这些具体条件的提出都需要查看鉴定书才能做到,因此,只有向当事人送达司法鉴定书,才能保障当事人提出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

综上,姜杰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告知”根据立法精神应当理解为“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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