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共戴天之仇”,仇恨之深,竟至于不愿跟仇人共处一片蓝天下。明代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中讲述了一个为父报仇的故事。儒生王良借了族侄王俊的高利贷,因为还债的利息纠葛发生了争执,王俊酒后居然将叔父殴打致死。王良的儿子王世名是名秀才,在父亲临死前发誓道:“此不共戴天之仇,儿誓不与俱生人世!”王俊仗着钱多,央求族长出面私了,王世名深知如果告到官府,被王俊上下打点之后,肯定不会判他的死刑,因此接受了王俊赔偿的三十亩肥田。五年之中,王世名照常跟王俊来往,谈笑风生,外人都以为王世名早已忘记了父仇。隐忍五年之后,王世名终于逮到一个机会,仗剑斩下了王俊的首级,到官府自首。官府知王世名乃孝子复仇,有意开脱他的罪名,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开棺验明其父的死因。为了保全父亲的遗骨,王世名当堂撞死,他的妻子也绝食而死,追随丈夫而去。
王世名是个儒生,人们通常误认为儒家缺乏刚烈之气,殊不知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人们还想当然地把“以德报怨”的传统美德加在孔子头上,认为这是孔子的教诲,其实孔子哪里说过这样的话!孔子的原话是:“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直”的本义是不弯曲,这里指正直之道。如果别人对你有德,你要报之以德;如果别人伤害了你,你不能逆来顺受,忍辱偷生,而是要刚强不屈,采取正直之道去报复仇人。
不仅孔子如此,儒家经典“十三经”之一的《礼记》还详细规定了各种复仇原则,《曲礼上》篇中写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父仇不共戴天;杀兄弟之仇,则要随身携带兵器,见到仇人径直杀掉,不须再回家取兵器;杀朋友之仇,不能跟仇人共处一个国家之内。
《论语·檀弓》载,孔子的学生子夏询问为父母复仇之道,孔子回答说:“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是儿子要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还不能去做官,卧薪尝胆。一旦在街头遇到仇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兵器就杀掉仇人。
《公羊传·定公四年》也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意思是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如果父亲有罪被杀,儿子为父亲复仇就会形成“推刃之道”,即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后者不被赞赏。伍子胥当年为报父仇,率领吴军攻入楚国都城,将楚平王的尸体从坟墓里挖出来,鞭尸三百,这一行为得到当时人的充分理解和接受。
到了唐代,“礼”和“法”的冲突越来越剧烈。武则天统治时期,出了一桩中国法律史上著名的谋杀案:御史赵师韫在一家驿站里被一名叫徐元庆的服务生所杀,徐元庆随即投案自首。原来赵师韫担任县尉的时候,杀了徐元庆的父亲,徐元庆为报父仇,隐姓埋名,终于报了杀父之仇。这桩谋杀案引发了朝廷的巨大争议:依照律法,徐元庆必死无疑;可是依照古礼,徐元庆又应该受到表彰。连武则天本人都被这个案子深深地困扰。
著名诗人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认为礼是使人进步的,而法是维持国家秩序的。徐元庆依法当杀,但他为父报仇的精神可嘉,建议先杀了徐元庆,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一番。这个提议巧妙地避开了“礼”和“法”的冲突,案子最后也是按照陈子昂的建议判决的。
一百多年之后,柳宗元也写了一篇《驳〈复仇议〉》,指出陈子昂的观点互相矛盾,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对同一件事情怎么可以既惩罚又表彰呢?柳宗元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徐元庆的父亲是否无辜被杀,如果是无辜被杀,徐元庆复仇就无罪;如果有罪被杀,徐元庆复仇就有罪。因此,核心在于查清赵师韫是否出于私怨杀了徐元庆之父,若果真如此,徐元庆复仇就是“守礼而行义”,非但不能判罪,反而要无罪释放,并向他道歉!柳宗元的立论基础就是周礼关于复仇的规定。
后来,韩愈写有《复仇状》,王安石写有《复仇解》,私力救济慢慢让位给了国家法律,“不共戴天之仇”被纳入了法律范畴,不过,直到今天,这个话题仍然还在引发争议。
本书摘自《这个词,原来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