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不知大家是不是和正义猫一样觉得京东上买的东西比淘宝放心,尤其是当看到商品贴有「京东自营」标识时,会更放心,因为潜意识里会觉得比第三方商家更靠谱,其实不然,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商品,办年货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啦!别再把京东自营误认为第三方商家经营。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真相让人们大吃一惊!北京范先生在京东商城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
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经检测,发现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实际购买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和店家,与京东商城无关。
京东商城认为,买家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可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抗辩,且范先生亦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店家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销售者模糊概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2016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京东商城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声明并非京东商城自己经营,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按照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说法,「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如: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
对此,正义猫认为每个集团(公司)都有它自身的经营管理方法,无可厚非,但是若对外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该集团(公司)还是要负一部分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正义猫认为,从法条规定来看,知情权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京东在网页上模糊销售主体的行为明显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就京东目前的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据悉,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朝阳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已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对此,正义猫也想说,「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所以大家在京东商城半年活动的时候要擦亮眼睛,千万别误认为京东自营就是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商品,其实只是京东集团与卖家合作经营而已,京东商城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商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