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定标准工时,即正常工作时间标准。
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问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40小时。
但一翻资料,
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而《劳动法》则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怎么说法都不一样呢?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
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部分劳动法律法规居然存在“打架”的情况!
例如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相关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太一致。
我们先了解一下法条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从立法属性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但细看两个法律的的立法背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做出了优化修改,其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两者的规定并不是反向冲突。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二从部门回函案例分析:
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我们可以得知:
第一,其回复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部是结合了两部法的内容;
第二,在回复的正文中指示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也就是在结合两部法的内容后,确认没有反向冲突的前提下,择其接近立法目的的标准回答(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在回复的结尾也向广州劳动局作出了执法指引:“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这一指引,充分说明了劳动部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三从法的时间效力原则: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但是根据法的效力原则: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故权衡法律法规及立法目的、原则,我国职工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每周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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