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3日),侃财妹在央行官网上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央行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央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通知所提到的“客户备付金”是啥?有点蒙圈的小伙伴先来听侃财妹科普一下。
央行说,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那么,此次通知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采取了哪几方面的调整呢?
根据央行的公告,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这点就是根据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发布的风险整治通知进行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防止支付机构凭“吃利差”形成主要盈利模式。
通俗一点说,我们存在会员卡或储值卡的金额是没有利息的,支付机构也不能将钱存在银行里“吃”利息。
另外,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这点主要是防止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的风险,以及支付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的风险。
在这点上有案例为证:
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
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
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那么,此次通知会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央行表示,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因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央行的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
粗暴一点说,大部分支付机构还是把钱放在了存管银行,但通过固定存款的方式收取利息,未来这部分利息,存管银行将不再支付。
至于存管银行,央行表示,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央行发力整顿客户备付金,主要还是规避预付卡业务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避免支付机构为了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利息收入而采取不合规的方式,既造成市场的混乱,又损害用户的利益。
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