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代纳妾、离婚、改嫁的婚姻习俗你知道吗?

《大明集礼》及明代《会典》《明实录》《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纳后、皇子纳妃、王侯婚礼、公主下嫁、百官婚庆、庶民婚事等活动礼俗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婚礼的举办实际上还是依据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定,朝廷颁布的规定也只对皇室与百官起到约束。特别是明中期之后,民间婚俗基本上不受朝廷影响。

明代汉族的婚礼习俗主要是依据《朱子家训》,边远地区与少数民族的婚俗保留了较为鲜明的民族特点。古代流传下来的“六礼”,在明代只留下纳彩、纳币、请期三礼,这是一种化繁为简的变迁。

适婚年龄,男子为16岁,女子为14岁,婚礼中,新郎可以穿常服也被准许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可套着花钗大袖。

明人吕坤在《四礼疑》中提到“铺房”,即迎亲的前一天,女方派人到男方家铺设新房。铺房除了新房内陈设务求用新的之外,还需要子女双全、家境不错的“富贵婆婆”来铺设新床,铺陈的时候还要喃喃祝词。

有些地方,铺房的同时也就顺带“送嫁妆”。女方把事先准备好的嫁妆一并送去,在男方新房里面摆设好。新郎则亲自迎娶新娘到婆家,而后就要举行拜堂的仪式了。

拜堂是婚礼中的大礼,一般来说拜堂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一句话:“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送入洞房。”新人送入洞房之后,分左右坐在床上,由伴娘向床内抛撒金钱糖果之类的东西,称为“撒帐”。

“合卺”是指一对新人在新房内同饮合欢酒,俗称“交杯酒”。古代婚俗中还有“栓红线”,如明人张四维《就婚》篇中那句“岂不闻月下老人之事乎?千里姻缘一线牵”流传至今,与之相伴的闹洞房的习俗则更为普遍了。一般大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称为“归宁”,俗称“回门”。

明犀角雕英雄合卺杯

明初婚姻讲究门第对等,人们以攀附名门望族为荣。婚姻往往是两个家族的兼容,有时候表现在财富与名望的完美结合。

明李祯昌《剪灯余话》记载了一则例子。项子坚家一直很贫困,后来突然发迹,腰缠万贯,他就想借机提升门第层次,所以家里婚配媒聘都热衷于结交门阀世族,借此炫耀。

明制婚服

名门望族即便是中道衰落的,也不惜与富家结亲,彼此各取所需,一个贪慕钱财,另一个贪慕门第名望,变成了赤裸裸的交易。

到了明中期之后,婚姻关系中金钱压过门第已经是一发不可收拾了。仅仅在嘉靖之前,“当时婚娶,但论门阀;媒妁定言,两不求备”。

此后,“今女家许聘,辄索财礼,既醮,乃论资装,稍不如意,非过期不归,则妇归见斥矣”。不少婚姻已经演变为索取财礼的“买卖关系”。

纳妾

明代纳妾现象非常普遍,稍有资财的人家都有纳妾情况。实际上,纳妾主要是买卖行为,当时的繁华城市里,有人专门养处女卖人为妾,俗称“养瘦马”。

纳妾作为一种买卖关系,也发展得很成熟,以契约文书为证。明代纳妾“立婚书”就有着行文格式上的规范: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明唐寅《红叶题诗仕女图》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离婚

我们熟知的古代妇女如果犯了“七出”之条就可以被一纸休书休弃,所以“七出”也称为“七弃”,其“罪状”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实际上休妻的正当理由还有违律为婚、义绝,以及其他复杂多样的现实原因,这些理由中的任意一条都足以把女人逐出门墙。

明代律法规定家庭暴力情况的,可以离婚:

夫妻互殴者,离婚与否,听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妇者,判令归宗;凡妻殴夫者,杖一百,愿离者,听其自便;其夫殴妻,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

离婚证书须由丈夫、男女方尊长签字,邻里作为证人画押后方可生效。

退婚

婚约的习俗古今中外一直都有。明代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擅自缔结婚约,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户律男女婚姻》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自然原因:男女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这就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没有正当理由三年都不完婚,这样就等于在拖延另一方的青春,由此造成一方有意见的可以解除婚约。古代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该完婚生子,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违法情况: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了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应该的,符合教化的思想。

违约情况:订婚之后,另外婚娶的,另一方可以正当解除婚约。婚约的一方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古代的婚约虽然有明显的男权色彩和等级观念,但还算合乎人情道理。

改嫁

在上层社会,丈夫死后,妇女是否能改嫁,往往由夫家长辈决定。而在民间,寡妇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改嫁。

女子带着孩子改嫁,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就这一点从明律来讲,后爹是无权强行干预的。

丈夫没死的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有了“再嫁婚书”,也叫“婚启”。也有民间格式化的婚书: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入赘婚

入赘,是指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这个婚姻过程中,男方几乎不需要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

就直观感觉而言,这样的婚姻有明显的歧视意味。所以但凡娶得起媳妇的男子一般都不会选择入赘。有些女方家境优越,想招上门女婿,为的是使家族姓氏能够传承下去,而有些男子也愿意入赘豪门。

有些地方的习俗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由此可见,婚姻中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自古亦然。

冥婚

中国人的婚嫁习俗不局限于生前,还会延伸至身后事。子女未婚而死,父母家人内心记挂,便会为之举行婚礼,使死者在阴间仍然结为“夫妇”,俗称“冥婚”,或者称为“阴配”“阴亲”。

冥婚的仪式与一般正常婚礼类似,只不过所用聘礼物品变为了祭品。冥婚存在的形式众多,主要有迁葬、嫁殇、抱主成亲三种形式。

迁葬是指男女双方生前都未婚,死后由家人为之结合,迁女方骸骨与男方同墓,并为二人举行相应的结婚仪式。如若男女双方生前有婚约,未婚而夭亡,家人为之成婚并迁葬同一个墓穴,则称为嫁殇。

抱主成亲是指生前已有婚约,未婚夫去世,女方没有提出解约,只得抱着未婚夫的神主牌位举行婚礼。这种婚俗以现在观之非常残忍,但在烈女节妇礼教盛行的时代却深受褒奖。

明唐寅《牡丹仕女图》

这种婚姻形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旧时的婚姻关系中,女方嫁入男方家之后就变成了男人的附庸,男人去世后就得守寡一辈子,所以又叫“望门寡”。

指腹为婚

回顾前文我们可知,在世家大族之类的富贵之家,婚姻往往是为某种利益服务的。指腹为婚,俗称“胎婚”。

两家妇人均有孕在身的时候,甚至还未有身孕的时候就已经协定,如果所生为一男一女则日后结为亲家。指腹为婚的婚俗据说在六朝时候就已兴起。

民间世交的两家,偶尔也会指腹为婚。明代曾禁止这种婚俗。事实上,指腹为婚与童养媳一样都是陋俗。

(作者:王建辉)

摘编自《回首阅明:明朝生活图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