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皮肤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三部分组成。指纹就是表皮上突起的纹线,这些隆起的纹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因此,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纹线都是独特的。世界上虽有几十亿人口,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的人,即使同卵双胞胎的指纹,也不一样。指纹在胎儿三四个月便开始产生,到六个月左右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小婴儿慢慢长大,指纹也只不过放大增粗,但纹样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当我们的指纹在形成后,就是终身不改的。
指纹就像是一个人的“身份证”,独一无二。指纹破案即通过鉴别作案嫌疑人的手指纹格,来帮助侦查人员判断此人是否有真正罪犯的可能。那么,是哪个国家的人最先想到了这个good idea呢?根据考古发现和史书上的记载,我国在距今2500年前的战国后期就开始利用罪犯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指纹进行破案了。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战国时秦国的竹简,这就是著名的“云梦竹简”。“云梦竹简”的著作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51年至公元前221年之间,也就是在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前的战国后期。
“云梦竹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简,详细而生动地记录了一起罪犯挖洞进入一户人家里进行盗窃的案件。竹简中特别强调了犯罪现场和地洞的洞壁上留下了罪犯的“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一历史记录表明,至迟在战国晚期,我们的祖先在侦破案件时已经将“手迹”,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指纹作为犯罪现场勘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指纹作为侦破案件、确定罪犯的重要证据之一。秦朝以后,利用指纹破案的案例在我国史书上屡见不鲜。到了唐代,指纹已应用于文书契的上;而在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
指纹破案在国外的历史始于西欧。英国形态学家尼赫迈亚?克鲁,他在1684年的《哲学公报》上非常精确地描述了指纹的各种形状。直到19世纪初,德国普克尼教授经过研究,才将指纹分为9个类别。1858年,英国驻印度的行政长官威廉?赫舍尔产生了与土著人签订协议时他们在名字下按手印的想法。1877年,他又要求犯人们在入狱之前留下手印。
巧合的是,与赫舍尔同时代的亨利?福尔茨,他本是东京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却转而研究在江户发掘出来的老门房上浇涛的指印。1880年10月28日,福尔茨在英国自然科学杂志《自然》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982年出版了他的一本关于指纹的专著。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指纹终身不变;指纹可以识别;指纹可以分类。而后,J?布塞蒂奇于1892年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1896年,阿根廷警察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最终警察通过指纹将罪犯绳之以法。这标志着指纹用于犯罪侦查的开始。
现代高科技让指纹破案这门古老的侦破技术如虎添翼,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提高了破案的科技含量。由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FBI和法国巴黎警察局于六十年代开始研究开发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用于刑事案件侦破。世界各地的警察局已经广泛采用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九十年代,用于个人身份鉴定的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得到开发和应用。
如今,在我国的许多城市里,都有了用计算机操纵管理的前科指纹档案数据库及现场指纹档案数据库,大大提高了破案的速度和准确性。任何有前科的人如若再次作案,只要找到其在现场留下的一个指纹,警方就能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轻而易举地把他找出来,而这个过程只需短短的几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