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落实宪法权利 保障律师辩护权

姜杰律师按: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宪法规定,也是基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为了落实这项制度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为有实现辩护权又规定了阅卷权、会见权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就要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本文是为了实现辩护权而提出的阅卷申请。

附:

阅卷申请书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明不服你院(2015)张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你院已受理,我作为他的申诉代理律师现依法提出阅卷申请。

此前我和申诉人一同到你院多次提出阅卷申请,在立案庭至少填写过两次(2016年9月8日、27日)复制案件材料申请表。你院都已各种理由推脱,辩护人至今未能阅卷。为此郑重书面提出阅卷申请。

辩护权是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是国家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里面的。因此,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辩护权是世界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上述规定“翻译”为通俗的汉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充分辩护(辩护权未被限制或变相限制)的司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仅有183条,篇幅并不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之所以成为宪法权利,并作为一项国家基本司法制度规定在宪法中,是因为在和平时期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是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必须非常慎重地对待,因此从国际上的《世界人权宣言》到国内宪法都赋予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通过刑事诉讼法实现

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同样规定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保障

为保障辩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调查权、控告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这些权利中会见权、阅卷权是辩护人了解案件事实的主要途径,而阅卷权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落实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以上法律规定就是为保障辩护权辩护人(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阅卷权贯穿刑事诉讼始终

为落实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对辩护人/律师阅卷权作了各种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申诉阶段阅卷权:“······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综上所述,律师阅卷权也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保障,因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确立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阅卷权的规定也是规定在“辩护与代理”一章里,并非在刑事诉讼哪一个阶段,因此,这些辩护人/律师阅卷权规定是贯彻刑事诉讼始终的。

辩护律师不能阅卷就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限制律师的阅卷权,就限制了辩护权。保障辩护人(律师)阅卷权,就是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

保障律师辩护权,保障阅卷权、会见权是司法机关应有之义!

辩护人:姜杰律师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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